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8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付殷芳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697,903,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22%(其中外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3,736,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697,367,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20%;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3,546,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5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19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4、《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6、《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5为特别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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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议案5、议案6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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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海容、张方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