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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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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5-008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和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低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等,不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信托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1)。该事项已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德”)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投资金额5,100万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1、产品币种:人民币

 2、产品名称:人民币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3、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4、产品期限:自成立日至到期日,共35天

 5、成立日:2015年3月6日

 6、起息日:2015年3月6日

 7、到期日:2015年4月10日

 8、收益条款观察标的:3个月AAA信用等级的银行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由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对外公布(www.chinabond.com.cn),如遇观察日为节假日,则观察标的取上一个工作日的3个月AAA信用等级的银行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

 9、产品收益:产品收益=固定收益+浮动收益

 固定收益=本金金额×2.6%×产品存续天数/365

 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6%×有效计息天数/365

 10、购买金额:5,100万元

 11、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12、公司与兴业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13、开立的产品结算专户信息:

 开户人: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账号:358610100100173938

 二、 产品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该产品的浮动收益根据3个月AAA信用等级的银行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确定,若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任一观察日3个月AAA信用等级的银行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不在约定的参考区间内,则公司该日无法获得浮动收益,仅能获得固定收益。

 2、流动性风险:在该产品存续期间,威尔德不可提前支取。

 3、提前终止风险:该产品兴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威尔德必须考虑该产品提前中止时的再投资风险。

 4、法律风险:该产品是针对当前政策法规设计,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将可能对该产品的运作带来影响。

 三、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由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具体操作。具体实施部门进行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内审部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进行投资理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25,200万元(含本次5,100万元),其中已到期金额为15,100万元,累计已收到利息收入958,027.40元。

 六、备查文件

 1、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开放式)协议》;

 2、兴业银行本外币单位定期存款电子回单;

 3、兴业银行本外币单位定期存款银行交割单;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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