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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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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在研究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

 (上接A01版)

 张晓军介绍,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为了促进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经国务院批准,在沪港通机制下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具有类似性,并兼顾税收政策公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财税[2014]79号文,明确了上述政策。因此,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所得依法缴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他说,中金所已向证监会上报了开展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的请示。目前,证监会正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下一步,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和解金办法自29日起实施

 张晓军透露,证监会、财政部已联合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自3月29日起施行。

 自1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份。根据市场意见,《和解金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行政和解金管理的安全性,试点期间行政和解金在分配前只能存放于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和解金补偿的公平性,不再对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做出区分。《和解金办法》共23条。

 行政和解金是指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行政和解金可以用于补偿同一案件中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所受损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职责。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与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的行为不是行政相对人对投资者的赔偿行为,投资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补偿,也可以就同一涉嫌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以补偿投资者损失为原则,不支持投资者同时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与民事赔偿诉讼就同一损失获得重复救济。

 修订公司债两文件

 张晓军介绍,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已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取消了发行公告和承销协议报送要求。

 张晓军表示,上述准则发布实施后,相关市场主体应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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