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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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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杰建议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可以考虑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本报记者 顾鑫

 □本报记者 顾鑫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提交的提案,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我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提案认为,出于风险隔离的需要,资产证券化业务设计了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其进行运营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性环节。SPV并非真实经营实体,其收益也是完全转递给最终持有人,不应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因SPV的设立导致重复征税,即“税收中性原则”,是降低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

 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提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给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税总局2006年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尚处于空白,给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比照《通知》的税收中性原则,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税收缴纳政策,避免双重征税。

 二是参照美国等成熟市场做法,制订专门的SPV税收政策。例如美国通过制定《1986年税收改革法》、《1996年小企业就业保护法》,确立了作为SPV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载体与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的免税地位,有效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建议财税部门制定专门的SPV税收政策,从制度层面对于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SPV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为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支持资产证券化发展。

 三是借鉴台湾香港地区的做法,制订针对特定类型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台湾地区出台《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并辅以相关法规,对于不动产证券化中涉及的证券交易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收制订了优惠政策。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协调相关部委研究通过单独立法或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降低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业务税收负担,为盘活不动产等存量资产提供便利。

 桂敏杰提交的另一份提案提出,当前,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既要不断健全金融法律制度,更需要一个公正、高效、专业、权威的金融司法体系。更好发挥司法对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有必要推动金融审判在机构、队伍、能力与制度建设等方面再上新台阶。为此,作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家战略的保障机制,建议借鉴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改革经验,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

 提案建议,可以借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包括铁路中级法院,“三块牌子一个机构”,“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先例,本着“精简、高效、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原则,可以考虑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设立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层法院审判的各类金融案件的上诉,并依法受理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案件。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机,考虑设立独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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