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35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3月6日上午9:00在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编制了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 000602号)。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3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各监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3月6日上午10:00在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双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编制了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 000602号)。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407 股票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3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独立董事李颖江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李颖江作为征集人,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3项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Fluoride Chemicals Co., Ltd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1日
注册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
注册资本:22,256.00万元
上市时间:2010年5月18日
股票简称:多氟多
股票代码:002407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陈相举
证券事务代表:原秋玉
公司电话:0391-2956956
公司传真:0391-2956956
互联网网址:http:// www.dfdchem.com
电子信箱:dfdzqb@163.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多氟多全体股东征集2014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1、审议《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5年3月3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颖江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李颖江先生,男,195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曾任化学工业部设计公司职员、化学工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主任科员、《中国石油和化工》杂志社首席摄影记者、广告发行部主任,现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首席摄影师、《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杂志市场总监、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且对上述征集投票权涉及的3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5年3月19日至3月20日(每日上午 9:00-下午 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大厦 原秋玉
联系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邮政编码:454006
联系电话:0391-2956956
公司传真:0391-295695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李颖江
2015年3月3日
附件: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投票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证券代码:002407 股票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38号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5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31),定于2015 年3月23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详细内容已于2015年3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5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李世江先生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经核查,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李世江先生持有公司34,662,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7%。李世江先生提出的增加2014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为2015-039,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 2015-03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5年3月23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通知公告已于2015年3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031。
2015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李世江先生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上述临时提案将作为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第11项议案。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现将2014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0日-2015年3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15:00至2015年3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出席对象:
(1)2015年3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大厦第三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9、审议《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上1-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或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3月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8-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12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82),第1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3月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
上述8—10项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4、8—11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15年3月20日(上午9:00 -11:00,下午14:00 -17:00)。
3、登记地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2407;
(3)在“委托价格”项下输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元代表议案1,2元代表议案2,总议案对应申报价格1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4、计票规则:
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陈相举、证券事务代表原秋玉
联系电话:0391-2956956
联系传真:0391-2956956
2、与会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3、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按时参加。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投票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40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本公司”)与德国CHENCO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以下简称“CHENCO”或“成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仲裁事项情况
本公司与CHENCO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7)、2012年2月23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9)、2012年11月8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60)、2013年6月1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2013年7月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2013年8月22日《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2013年8月2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3-040)、2014年7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9)、2014年8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6)、2015年1月2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2015年2月1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3月5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送达的成可上诉状,内容如下:
(一)、上诉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
被上诉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新乡中院《(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决书>》,受理上诉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新乡中院(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1、关于相关文件的译本认证手续。
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译本。新乡中院要求译文必须经使馆认证的文件译本,系对该公约第四条的理解错误和适用错误。
2、关于仲裁裁决书的公证和认证地点。
就裁决书,上诉人提交法国的公证认证手续并无不妥。新乡中院认为仲裁裁决应在瑞士联邦公证认证,系对公约的理解错误和适用错误。
3、新乡中院未通知限期补正文件,直接裁定驳回申请,是滥用裁量权。
三、仲裁事项说明和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裁定书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期进展情况,判断仲裁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