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修改原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4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3日--2015年3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日15:00 至 2015年3月4日15:00 期间。
(二)股权登记日:截止2015年2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88号,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三楼广东厅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 黄俞先生
(七)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议题及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2015年2月3日以及2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8,173,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60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32,3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1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537,196,09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3.3636%。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9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71%。
(四)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及股本变动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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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538,173,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3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以及其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服务,了解公司经营及发展等情况,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量和公司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水平等与其协商确定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报酬。
表决情况:
同意538,173,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3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佟庆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佟庆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表决情况:
同意538,173,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3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应收账款金额部分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鉴于目前风险未能消除且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以测算的可收回款项为依据,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总额为人民币55,936,478.75元;本年度按应收账款总额97%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人民币54,258,384.39元,计入公司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
表决情况:
同意538,173,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3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牟奎霖女士、周陈义先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附件:董事简历
佟庆远先生 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北京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所长、所长、副总工程师、副院长。现任清控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务副总裁、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院长。
截至目前,佟庆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