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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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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5-018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291,676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与商业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5)民二初第244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5日,北方建设与商业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商业城将其改扩建二期工程发包给北方建设进行施工,同时对施工的标准、价款、工期、施工安全、罚款和奖励、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详细的约定。 2012年商业城二期工程竣工,商业城委托2家审计机构出具了两次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北方建设提出根据二次审计结果,商业城需支付北方建设22,291,676元。2015年3月,北方建设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业城给付工程款22,291,676元人民币及利息和优先受偿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商业城立即给付工程款22,291,676元;

 (2)判令商业城给付从2012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止约为290万元);

 (3)判决确认北方建设就本案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4)判令商业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传票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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