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4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3月3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信达民”)的通知,包头信达民于2015年3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减持了本公司股份7,155,3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2%;2015年3月2日,包头信达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股份116,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8%;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2日,包头信达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38,847,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包头信达民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002,8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减持前,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201,354,97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1%;本次减持后,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39,352,1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1%。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81,4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03%;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等十八名自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69,261,6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57%;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39,352,1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1%。截至本公告日,庞庆华先生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39.82%的表决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已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002,8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3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注意到,有媒体近期刊载题为《庞大集团拟瘦身:固定资产从200亿降至100亿》的报道,并被部分媒体转载,该报道中主要涉及到公司降低固定资产、提升盈利能力的经营计划,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有媒体近期对公司进行了采访,采访后的报道中提到了公司拟采取的业务梳理整合、资产优化和处置等经营举措。公司前期已经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信息披露的公告》中对上述业务梳理整合、资产优化和处置等经营举措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概念。报道中的固定资产为广义的固定资产概念,具体包括: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已预付土地款但尚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与公司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范围不同。
三、报道中的“固定资产从200亿降至100亿”仅为管理层预计的大概规模,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公司降低固定资产的实际规模受国家经济形势、政策变化、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降低固定资产规模是公司管理层拟定的未来三年经营计划中的内容之一,这将有助于公司回流现金、增加收益,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降低固定资产将结合资产的优化与处置以及业务梳理进行,其中对于资产的优化与处置主要通过优良资产证券化、闲置资产的出租、出售、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而不限于对闲置资产的出售。
五、对固定资产进行优化和处置是公司管理层拟定的经营计划,涉及到具体资产优化和处置按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公司将按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股票代码:601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华南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楼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3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于2015年2月11日披露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简式权益变动书仅就不同部分予以披露。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本公司 | 指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 指 | 庞庆华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包头信达民及十八名自然人股东 |
| 包头信达民 | 指 | 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部分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 |
| 十八名自然人股东 | 指 | 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1,452,066,57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82%。
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已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002,8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持有公司股份681,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3%;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十八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9,261,6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57%;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包头信达民持有公司股份39,352,1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庞庆华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39.82%的表决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中,有670,050,000股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81,996,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6%。
二、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具体如下:
| 通过上交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情况 |
| 时间 | 减持人 | 成交价格(元) | 卖出数量(股) |
| 2014年9月25日-9月26日 | 裴文会 | 5.68-5.75 | 438,495 |
| 2014年10月10日 | 许志刚 | 6.44-6.60 | 5,039,820 |
| 2014年10月10日-10月13日 | 李绍艳 | 6.27-6.49 | 3,974,085 |
| 2014年12月11日-12月15日 | 武成 | 6.47-6.64 | 6,042,190 |
| 2014年12月12日-12月15日 | 李金勇 | 6.60-6.62 | 7,086,558 |
| 2014年12月24日 | 包头信达民 | 6.24 | 342,251 |
| 2015年1月23至1月27日 | 包头信达民 | 6.408-6.8 | 30,107,948 |
| 2015年2月10日 | 包头信达民 | 6.03-6.11 | 11,029,638 |
| 2015年2月11日 | 包头信达民 | 6.031-6.16 | 13,000,600 |
| 2015年2月16日至3月3日 | 包头信达民 | 6.341-6.83 | 46,002,801 |
| 合计 | 123,064,386 |
| 通过上交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情况 |
| 时间 | 减持人 | 成交价格(元) | 卖出数量(股) |
| 2014年9月24日 | 裴文会 | 5.38 | 3,000,000 |
| 2014年9月29日 | 许志刚 | 5.11 | 23,000,000 |
| 2014年10月23日 | 杨晓光 | 5.37 | 3,000,000 |
| 2014年10月23日 | 李绍艳 | 5.37 | 17,000,000 |
| 2014年10月24日 | 杨晓光 | 5.07 | 5,200,000 |
| 2014年10月28日 | 杨晓光 | 5.23 | 4,000,000 |
| 2014年10月28日 | 赵成满 | 5.23 | 31,000,000 |
| 2015年1月13日 | 包头信达民 | 5.29 | 18,929,000 |
| 2015年1月15日 | 包头信达民 | 5.20 | 91,110,000 |
| 2015年1月19日 | 包头信达民 | 5.58 | 25,000,000 |
| 2015年1月20日 | 包头信达民 | 5.52 | 13,492,836 |
| 2015年1月27日 | 包头信达民 | 5.83 | 50,000,000 |
| 2015年1月28日 | 包头信达民 | 6.06 | 58,200,000 |
| 2015年3月2日 | 包头信达民 | 6 | 116,000,000 |
| 合计 | 458,931,836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 年3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 |
| 股票简称 | 庞大集团 | 股票代码 | 60125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庞庆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 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楼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452,066,579股 持股比例: 44.8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62,002,801股 变动比例:5.00%
持股数量:1,290,063,778股 持股比例:39.8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没有买卖,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卖出了本公司股票。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