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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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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有限公司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田垣芳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师,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毛红实先生,董事,无党派人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主任科员、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高级经理、上海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能通集团投资总监、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51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颐先生,监事,法学硕士。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河北林平律所律师助理、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助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检查部总监助理。

 崔丽伟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河北开元集团北京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出纳。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拥有律师资格证书。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小组正式成员,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中化总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

 张洪水先生,督察长,无党派人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助教,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应用开发部、发展计划部职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场外市场委、发展战略委主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高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中化总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军华,男,1980年生于山东,CPA,CFA level II (passed)。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毕业,原国家信息中心经济咨询中心汽车行业高级项目分析师,宏源证券研究所汽车行业分析师,擅长公司基本面分析,2014年4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负责权益类产品的研究。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高峰先生,基金经理于军华先生,中央交易室副总监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018,545,827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9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下转A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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