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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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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重要提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基金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1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98号) 和2011年12月29日《关于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102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2 年2月22日获书面确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5 年2 月22 日,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鉴于2015 年2 月22 日至2015 年2 月24 日为非工作日,因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5 年2 月25日。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变更:指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分红条款、基金费率等事项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庄严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华南三大营销中心)、理财顾问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至2015年2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104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拟任),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挂职);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宏强,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部项目经理,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科长,江苏省国际集团综合计划部科长、副总经理,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国信集团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年7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助教,青岛大学副教授、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校长助理;现任青岛国信集团副总经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现任中央汇金公司派任光大银行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丁玮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曾任世界银行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项目经理、部门主管,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行业务负责人,淡马锡投资控股高级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调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总经理。

 唐光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2007年1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工会主席。

 董山青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公业务业务经理;2004年8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泰信保本混合基金经理。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拟任),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挂职);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年7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董山青先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CFA,证券从业经历10年。曾就职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2004年8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清算会计部、研究部、投资部任职,曾任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自2012年2月22日起担任泰信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先行策略混合基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柳菁女士,研究部总监兼研究总监,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基金、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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