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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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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5-004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投票时间:2015年2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年2月26日15:00至2015年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泉先生

 6、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4,845,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4,139,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6,968,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171,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6,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6,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无H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3、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具体表决结果详见下表《潍柴动力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一)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销售本体机、气体机配件、提供动能与劳务、技术开发服务及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采购气体机、气体机配件、接受劳务及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关于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送有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为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向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出租厂房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 特别决议案

 5、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公司章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于2012年11月30日获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后增加“于2015年2月27日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修、资格证书内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钢材销售;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内燃机、新能源动力总成系统及其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修、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钢材销售;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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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李杰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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