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11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8,743,54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3.2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葛黎明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喻景忠独立董事、彭中天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吴隼先生、公司总经理张伟进先生、财务总监谢景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77,835,443 | 98.85 | 908,100 | 1.15 | 0 | 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宗爱华、孙雨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