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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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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29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纸材原料侵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涉案金额12,957,523.20元,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86元。

 201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1450号),该法院针对公司因不服纸材原料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宜作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86元。

 2014年8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泉民初字第1316号),判决公司与福建泉州肖厝港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957,523.20元,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0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于2014年9月提起上诉。有关案件基本情况详见2014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案的侵权纠纷仅涉及公司购销纸材原料过程中的一个提货环节,因公司提前提取纸材原料导致相关法院判决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但其缘由是公司已支付的货款被间接供货第三方拖欠、挪用所致。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公司曾多次敦促间接供货第三方履约并协商解决本案所涉纠纷,但目前仍未得以顺利解决,以致相关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为此,公司将继续采取包括另案起诉间接供货第三方等合法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有关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披露。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本案一审计判决后,于2014年中期计提预计负债7,857,023.2元。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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