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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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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5-006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于2015年2月26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韩旭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有效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于2015 年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376,544股,新增股份于2015年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1,789.52万元增加为人民币27,727.1744万元。(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准)

根据 2014年7月18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事会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此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相关章节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4年7月18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事会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此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2亿元,有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公司快速发展,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回报。

根据 2014年7月18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

事会办理募集资金到位后补充流动资金,故此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办理信贷业务的议案

(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申请办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的信贷业务(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信贷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保理预付款、国内信用证及议付等),在该额度内每次办理信贷业务时,不再另出具董事会决议。同意以公司自有房地产抵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的方式作为办理上述信贷业务的条件。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文件、合同、协议及相关的所有提款、用款、转帐、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

(2)向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申请人民币伍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3)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金额,大写)叁亿元以下(含本数)(币种)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4)向中信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一年,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亿元敞口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的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5)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不超过陆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口开证、押汇、国内信用证等各类短期业务品种,期限一年。其中敞口额度肆亿元,采用信用免担保方式;低风险额度贰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存单质押,承兑汇票质押,保证金等低风险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6)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肆亿伍仟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旭、总裁张仁华作为担保人,为在该行办理的上述业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同时以不低于授信金额的应收账款质押。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7)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最高授信组合额度 叁亿元整,以信用放款,授信期限一年。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8)向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并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业务,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9)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办理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敞口的授信业务,授信方式为: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10)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不超过壹亿元;授信方式为: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期限壹年。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11)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大海阳路支行申请办理综合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烟台大海阳路支行办理综合授信人民币陆仟万元 的有关议案。

授权公司总裁张仁华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信贷业务,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必要时,公司总裁张仁华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上述职责。

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7日

附件: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2015年2月)

原《公司章程》条款拟修订《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7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8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74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66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1,514.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新增股份于2013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66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1,514.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新增股份于2013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 年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7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5,937.65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新增股份于2015年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89.52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727.1744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789.52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727.1744万股,均为普通股。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5-007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781,831.90592,584.1731.94
营业利润23,987.6819,530.6422.82
利润总额24,395.2219,350.2226.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992.0914,355.4925.33
基本每股收益(元)0.830.7510.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4913.31-2.82
 本报告期末本报告期初增减变动幅度(%)
总资产568,521.75445,423.3227.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79,682.44163,168.8310.12
股本21,789.5210,894.761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8.2514.98-44.93

注:上表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公司经营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呈现稳定的增长,分别较上年度增长31.94%、22.82%、26.07%和25.33%,公司在药品和器械市场均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强,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与公司经营模式以及现阶段发展状况相适应。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股本分别较上年度增长27.64%、10.12%和100%,股本增长100%的原因系本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2014年度经营业绩在前次披露的业绩预告中预计的增长幅度范围内。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5-008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7号文核准,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5,937.65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圆全验字[2015]000006号《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2月4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409,676.82元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8,590,323.18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五个专户仅用于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001665660050160029,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叁亿捌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650000000747045,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壹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78010100100358744,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贰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8070188000097710,截止2015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贰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001612201059666666,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叁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玉江、余波可以在专户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及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九、本协议由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

特此公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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