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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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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号文确认。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100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富中证100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先生担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Fiduciary Trust」)的董事会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裁,负责Fiduciary Trust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Fiduciary Trust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的总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管理。在2008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以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美国)。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董事何春梅,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副书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总经理董事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刘俊红女士,硕士研究生,律师。历任太原师范学校教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长、督察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基金经理

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毕国强先生(总经理、董事);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刁晖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戴刚先生(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0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82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人:陈文祥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100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100 B份额”)。其中,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1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1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在场外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也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三、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净值(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四、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收益按依据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100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净值计算公式与国富中证100份额相同。

1.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提前终止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可申请提前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经2012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件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号文确认。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的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时间

(下转A23版)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标的指数中证100指数;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国富中证100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而言,指 1.00 元;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定的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确定;
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 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100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分级运作期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定收益国富中证100 A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同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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