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75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报送的《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各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认真的进行了核查和回复准备工作,鉴于本次反馈意见中的部分事项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