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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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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将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季季利债券

 本基金根据在运作期结束时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分为A、B两类基金份额。若投资人选择持有A类基金份额,则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日(赎回开放期首日),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将全部进行自动赎回;若投资人选择持有B类基金份额,则在每个赎回开放期,如投资人不进行赎回,则其所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将进入下一运作期。

 广发季季利债券A代码:000702

 广发季季利债券B代码:00070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9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刊登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运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基金于第一个运作期即2014年12月30日届满暂停运作,并不再接受集中申购。根据《基金合同》及《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在本次运作期最后一日(即2014年12月30日)日终,本基金将全部基金份额按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于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截止到公告日为止,本基金基金份额为0。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暂停运作并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后,本基金不再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基金合同》,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清算

 1、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于2014年12月30日届满后,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基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5、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2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前端收费

 ■

 注:3.2.1.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1.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参加销售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注:4.2.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2.2、本基金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日起,将同时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本基金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只收取0.4%/年的销售服务费,其中,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C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4.2.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1年,赎回费率0.50%;

 持有期限1年≤N<2年,赎回费率0.30%;

 持有期限N≥2年,赎回费率为0。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假设N日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的申购费率1.2%高于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假设N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的申购费率1.2%—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的申购费率0.8%=0.4%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050×(1-0.10%)×0.4%÷(1+0.40%)=41.79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41.79=52.59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52.59)÷1.150=9084.70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1)、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2)、广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代码:270004,B类代码:270014)、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5)、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6)、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7)、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8)、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9)、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10)、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70021)、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2)、、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5)、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270026)、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8)、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29,B类代码:270030)、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41)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44,C类代码:270045)、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48,C类代码:270049)、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50)、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17)、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0118,C类代码:000119)、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67)、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14)、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15)、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0348,C类代码:000349)、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代码:000475,B类代码000476),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50),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73),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67)、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29)、广发钱袋子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509)、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77)、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47)等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只能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方式进行,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转换费率和原则以各个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6.1.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1.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赢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2、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联的借记卡或者通联支付、天天盈账户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6.3、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请参阅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规则》。

 6.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9.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9.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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