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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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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15-01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北京邦泰宾馆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成晓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张妍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曹一然和张妍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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