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3日 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2日-2015年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2月13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1层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石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93,512,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701,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8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3,810,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3,810,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3,810,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26%。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会议选举向双林先生、温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向双林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40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93%;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5%。
2、温潇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116,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2%;反对315,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2%;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14,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03%;反对31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32%;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5%。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会议选举蓝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39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3%。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6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68%;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提案》
会议同意在湖南省株洲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南博爱康民干细胞组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拟定经营范围为“生物资源、干细胞和免疫细胞储存,生命科学技术、组织工程技术及其他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并对外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生物技术产业、健康产业投资”(最终以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为准)。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39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3%。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6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68%;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9%。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调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
会议逐项审议了“变更公司名称”、“调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会议同意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经营范围调整为:
“生物资源、干细胞和免疫细胞储存,生命科学技术、组织工程技术及其他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并对外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生物技术产业、健康产业投资。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讯、媒体、文化传播项目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提供信息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通讯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店管理经营;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变更公司名称”、“调整经营范围”的表决结果均为: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47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7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1%;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
2、子议案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表决结果均为: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39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3%。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6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68%;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9%。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5年2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2015年2月)》。
(五)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提案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39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3%。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6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68%;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9%。
(六)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提案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39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3%。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6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68%;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9%。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提案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106,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55%;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3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8%。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404,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79%;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3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78%。
(八)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提案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106,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55%;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3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8%。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404,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79%;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3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78%。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
(1)总表决结果:同意93,39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3%。
(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6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68%;反对2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桥、潘继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