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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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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投资 公告编号:2015-29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3 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下午15:00 ~2015年2月13日下午15:00 。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郑州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景峰国际24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14,586,699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 】人,所持(代表)股份【 94,11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916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代表)股份92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24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所持(代表)股份【2,11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720】%;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25】人,所持(代表)股份【2,11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720】%;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何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负债剥离至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2,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 何敏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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