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2015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5-001号、2015-002号。
2009年2月,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又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承诺将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南充市的三宗出让工业用地,在享受南充市政府“退城进园”政策之后,委托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取得政府同意将上述三宗土地变性及依法转移,并将相关批文交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否则公司必须按照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南充羽绒制品厂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分别向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均承诺“知悉《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和《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同意公司对所涉土地所作的处置及约定,并保证无条件配合履行协议”,对案涉合同进行了追认。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公司“退城入园”,依照约定总计支付了11,428万元。2010年12月10日,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放弃对其中一地块的开发权。公司一直未能取得政府同意约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相关批文,致使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支付过亿资金的情况下,依旧不能获得土地使用及开发权利。
三、判决情况
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双方经执行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义务,向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1428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3185万元;
2、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主张;
3、公司向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完上述利息后,【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公司义务视为履行完毕,由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依法解除对本公司土地的查封和对本公司股权、存款的冻结;
4、本案执行费用由本公司全部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及持有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93.24%的股份、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100%的股份的冻结。
二、解除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周家坝工业小区68803.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南充市国用【2005】第1029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I-12-147)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不构成影响。本次和解的达成有利于缓和公司与德瑞公司的债务纠纷,对公司今后发展有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
2、本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