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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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魏钢先生主持,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刘锡铭、周春发、陈枫、王立海、王庆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悦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挂牌出售公司持有的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壹亿股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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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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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审议通过《关于挂牌出售公司持有的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壹亿股股权的议案》;
同意101,110,74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26%;反对1,772,5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72%;弃权2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733,171股,赞成票比例为29.01%;反对1,772,543股,反对票比例为70.12%;弃权22,000股,弃权票比例为0.87%。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贞东、王博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鉴证律师出具的《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