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2月12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98,820,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9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8,500,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2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2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00,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2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为子公司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65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1318%;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6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5年 1 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中洲控股 2015-12号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赵燕明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