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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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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重要提示

 1、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7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60元/股,发行数量为5,010万股。

 3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为315.91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5年2月12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行数量50.08%的股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0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4、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总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2015年2月10日公布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配售。

 5、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2月11日结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5年2月10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加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投资者送达了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同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存在禁止配售的情形。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做出如下统计:《发行公告》中列示的全部46个投资者管理的65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中,45个投资者管理的64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为2,041,984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192,640万股;另1个投资者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了申购资金但未参与申购报价,为无效申购。

 二、网上申购情况及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885,055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6,318,278,000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 ,网上冻结资金量为66,973,746,800元,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为0.31654194%。配号总数为6,318,278个,号码范围为10,000,001-16,318,278。

 三、回拨机制实施、发行结构及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5,01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 0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92%。

 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网上资金申购情况,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15.91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2,509万股股票从网下回拨到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0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71364381%。

 四、网下配售结果

 (一)客户分类的确定:

 本次网下发行共有64家合格配售投资者,根据《发行公告》中投资者类别的划分原则,其中A类公募基金及社保基金13家,B类企业年金及保险资金25家,C类其他投资者26家。

 (二)获配比例的确定:

 根据最终申购结果,考虑入围投资者的申购数量、类别及配售原则,经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价、配售及投资者推荐委员会审议决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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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售结果

 根据《初步询价公告》、《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最终网下获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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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股处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为18股,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配售给最先申购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网下配售过程和配售结果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初步询价公告》、《发行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本次网下配售中,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03.476万股,占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61%,不低于40%。

 五、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 话:010-88091112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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