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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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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5-011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鲁楚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2014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第9号、30号、33号、39号、40号、2号、41号等七项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刊载于2015年2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该议案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分别于 2012 年 5 月 4 日以及 2013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规划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划,增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刊登于2015年2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宁波科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科星”)积极推进钐钴磁体及钕铁硼磁体的产业化进程及市场开拓,公司拟为宁波科星在银行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为支持控股孙公司芜湖杰诺瑞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诺瑞”)积极推进汽车起动机、发电机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及市场开拓,公司拟为杰诺瑞在银行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刊登于2015年2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此次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及产业发展状况,符合公司增发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计划的调整有利于保障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增发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议案》,并将该调整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入计划的公告》刊载于2015年2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刊载于2015年2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出具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刊载于2015年2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5-012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2月12日上午11: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大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 -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合理的分红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延缓原因符合事实,董事会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的投入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增发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5-01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主要业务为家电及家居电器电机、新能源车辆动力总成系统及车辆旋转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漆包线)、钢材(硅钢和冷轧钢板)和铝材(铝锭),因而铜及铝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较大影响。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多变,有色金属市场波动较大,有色金属产品金融属性越来越强。随着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的推进,公司及子公司的国际客户不断增加,为有效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和减少境外有色金属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上,拟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香港”)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开设期货账户,开展境外铜、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铜、铝价波动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预计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1、2016年度预计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公司及大洋香港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开展的2016年度铜、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全年购入数量及全年保证金,累计不得超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2016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中所定的额度。

 2、2017年度预计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基于2015年度预算基础,依据公司出口产品原材料需求和客户要求,2017年度公司及大洋香港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拟对不超过9,425吨铜期货与10,300吨铝期货进行套期保值,预计累计所需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715万元和人民币1,390万元,根据客户订单周期作为期货操作期。

 2017年度业务时间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根据现货采购原材料需求量进行等值期货套保。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尤其是伦敦金属交易所期铜、期铝的最长交易周期为未来的24个月,其套期保值功能更为灵活的特点,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期货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的期货品种,即铜、铝期货品种。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

 五、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材料价格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与客户锁定的材料价格和数量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购入相应的期货合约,在现货采购合同生效时,做相应数量的期货平仓。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熨平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及子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在材料锁定价格或其下方买入套保合约,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原材料价格出现不利的大幅波动时,客户可能违反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取消产品订单,造成公司损失。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根据客户订单周期作为期货操作期。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和《期货交易业务管理流程》等内控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额度、品种、审批权限、管理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期货操作小组,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以及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将严格按照《期货交易业务管理流程》规定安排计划、审批、指令下达、操作、稽查、审计等环节进行控制。

 4、公司及子公司在针对客户锁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时,对客户的材料锁定数量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小批量且没有违约风险的,实行一次购入套保合约;而对批量较大的客户将全面评估其履约付款能力,按一定的风险系数比例由公司期货操作小组分批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另外,如果客户在原材料价格出现不利变化时违约,公司还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以上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5-01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会议由董事长鲁楚平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审议,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本次担保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作出如下决议: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宁波科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科星”)积极推进钐钴磁体及钕铁硼磁体的产业化进程及市场开拓,公司拟为宁波科星在银行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为支持控股孙公司芜湖杰诺瑞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诺瑞”)积极推进汽车起动机、发电机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及市场开拓,公司拟为杰诺瑞在银行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波科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宁波科星成立于2004年5月12日,经2011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宁波科星实施收购并增资,现宁波科星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瞻歧镇鄞东南路199号(宁波市鄞州滨海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为潘道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9.4691万元,本公司所持股份占其总股本的51%,宁波科星经营范围为:磁性材料、元器件及磁性生产设备、机电产品及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自动化成套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2)宁波科星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以上数据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芜湖杰诺瑞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杰诺瑞成立于2007年7月31日,经2011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大洋电机”)对杰诺瑞实施了收购并增资,武汉大洋电机持有杰诺瑞57.5%的股权,从而使得杰诺瑞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杰诺瑞注册地点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曾庆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发电机、起动机、混合动力电机,汽车电机电器生产、研发、销售。

 (2)杰诺瑞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以上数据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宁波科星向中国银行宁波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3年,自2015年3月20日起生效。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尽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署担保协议。

 宁波科星的其余三位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持有的宁波科星股权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2、公司为杰诺瑞向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镜湖分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3年,自2015年3月20日起生效。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尽快与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镜湖分行签署担保协议。

 杰诺瑞以其一、二期厂房及土地(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芜鸠江区字第2012040800号,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2013873013号;土地证号:芜鸠工挂国用(2013)第001号)为公司向其提供的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原因:鉴于宁波科星和杰诺瑞资信及盈利前景良好,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是为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借款提供的担保,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较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宁波科星和杰诺瑞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利益大于风险,加之本次贷款项全部由公司监控使用,宁波科星及杰诺瑞既往又无逾期未偿还贷款的情形发生,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宁波科星和杰诺瑞办理上述担保。

 3、公司持有宁波科星的股权比例为51%,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持有杰诺瑞的股权比例为57.5%,此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担保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4、宁波科星的其余三位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持有的宁波科星股权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杰诺瑞以其一、二期厂房及土地(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芜鸠江区字第2012040800号,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2013873013号;土地证号:芜鸠工挂国用(2013)第001号)为公司向其提供的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担保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系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折合人民币68,100万元 (美元/人民币汇率以6.24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00%,无逾期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5-01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深入实施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及控制系统产业化发展战略,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48,951,9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59,319,116元。本次公开增发A股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91号文核准,并于2011年7月25日完成了本次增发A股上市工作。受2011年以来国家新能源政策未能及时落地及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受各种因素制约发展较为缓慢等因素影响,公司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审慎投资的理念,放缓了相关项目的投资进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议案》,将增发募投项目的资金投资使用计划分别延长了2-3年不等。近期,受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的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虽有所加速,其推广效果仍不尽人意,整体推广进程仍较为缓慢。公司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审慎放缓投资。受此影响,公司增发募集资金项目暂时未能达到调整后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中列示的计划进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拟对增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计划再次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9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951,9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1.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59,319,116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9,989,251.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329,864.1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1SZAT00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4,793.31万元,各增发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增发募投项目实际投入进度与调整后的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投入进度相比存在延缓情况,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拟对增发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计划再次进行调整。

 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延缓的原因

 1、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投资进度未达成的主要原因

 (1)在增发方案确定之前,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逐步对该项目进行前期投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继续进行投资,同时该项目陆续收到国家与地方政府扶持资金达到5,930万元。通过上述资金的投入,目前公司已形成年产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1.3万台套的产能,基本满足了市场及客户需求;

 (2)由于该产业化项目依托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的支持和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受政策及其他因素的制约,2013-2014年上半年市场需求增长显著低于预期,对公司产能的释放产生了一定的延迟影响。近期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加速,但该行业的实质发展还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其推广效果仍不尽人意,整体推广进程仍较为缓慢,导致产能短时间内未能得到有效释放。

 2、大功率IGBT及IPM模块封装建设项目投资进度未达成的主要原因

 (1)该项目为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的配套项目,受2011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政策和市场及主项目投资进度缓慢等因素的制约影响,该项目尚未实质开工建设。

 (2)在大功率IGBT及IPM模块封装技术上,公司通过与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合作,已逐步掌握相关技术,并开始进行产品试制,但该技术尚处于研发及测试阶段。在技术未能达到产业化要求之前,公司以审慎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暂缓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

 3、驱动启动电机(BSG)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进度未达成的主要原因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驱动电动机(BSG)规范化生产和推广的有关政策,尽管驱动启动电机(BSG)符合“节能减排”、“高效低耗”的汽车产业发展方向,但迟迟未能成为国内大多数整车制造厂商的标准配置,未来市场推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考虑,为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收益,公司拟在国家政策和市场形势未明朗之前,不开展实质性生产建设。

 4、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进度未达成的主要原因

 (1)公司根据产业化进展情况放缓了该项目投资进度;

 (2)公司依托大洋电机(美国)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组建研发团队,负责国外新能源车辆技术的交流与引进,美国研发团队的有效工作减轻了国内研发压力,且该研发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从而相应减少了募集资金的投入。

 四、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调整计划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论证,基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实际推广情况,公司增发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条件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在2015年加快投资建设力度,继续实施以上项目。

 综上所述,公司拟将增发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

 调整说明:

 1、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

 近期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行业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发展加速,预计2015年该行业将持续快速发展,公司将视市场需求情况投入募集资金,并于2015年年底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产能2万台套,逐步完成该募投项目的预定产能。

 2、大功率IGBT及IPM模块封装建设项目

 待产品试制成功,公司将启动该项目并进行规模化生产。若项目进展顺利,预计三年后可达成项目预定产能,在此期间,公司将视生产进展情况投入使用募集资金。

 3、驱动启动电机(BSG)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

 2014年10月14日,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发布了《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有望对乘用车企业使用BSG等节能电机产生促进作用,但目前形势仍未明朗,公司对此持谨慎态度,在该项目形势未明朗之前保持观望,公司因此暂不调整投资计划。若相关扶持政策在2015年年底前出台或市场需求在2015年开始增长,公司将视实际情况调整并加快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若上述情形未能如期出现,或在此期间公司有符合公司产业规划的项目,公司将考虑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变更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4、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将根据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鉴于公司美国的研发中心亦在同步进行相关产品的研发及测试,公司相应放慢或减少国内的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预计在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达产的同时,完成该项目预定目标。

 五、本次调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投资进度调整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实施的,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需要,对公司日常经营、新能源车辆动力总成系统业务拓展不会产生明显影响。本次投资进度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募集资金投产后预期产能和盈利能力带来负面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延缓原因符合事实,董事会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的投入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增发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七、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1、此次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符合公司增发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计划的调整有利于保障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增发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关于调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的议案》,并将该调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大洋电机调整2011年增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使用计划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洋电机调整2011年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是根据前次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后做出的谨慎决定,调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推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大洋电机本次调整2011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划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5-01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4年7月1 日起施行。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审批程序

 2015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董事会以9票赞成,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该等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变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期初金额产生影响,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对2014年财务报表期初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

 2、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3、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中,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科目,原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期货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分类为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在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中,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两类:(1)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对2014年财务报表期初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

 4、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根据该准则的规定,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权时需运用重大判断。公司以前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满足该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权判断标准。

 5、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采用该准则将导致公司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6、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

 7、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准则生效后,公司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将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8、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14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9号、30号、33号、39号、40号、2号、41号等七项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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