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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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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水平提升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银监会近日修订并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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