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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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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民主路2号平安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银志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涂兴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0人,公司董事刘银志先生、裴大文先生、陈寒秋先生和独立董事唐建新先生、王兆丰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8人,公司监事赵海龙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黄爱军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向阳先生、程伟先生、康国峰先生、王和平先生及财务总监王启山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发行2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定向工具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卢钢、蒋鹂然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卢钢、蒋鹂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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