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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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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ST二重 公告编号:临2015-017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5年2月16日(周一)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2月1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第二会议室(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2月16日

 至2015年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1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所有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2015年2月10日至2月13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2015年2月16日上午8:00-12:00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二重重装董事会办公室

 (二)登记办法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请于本通知规定的登记时间持以下证明文件到公司进行登记,领取会议资料。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将上述证明文件发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委托其他人参加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需在会议开始前将授权委托书原件邮寄或由受托人带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收到时间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世伟、吴成柒、王 莹

 邮编:618000

 电话:0838-2343088

 传真:0838-2343066

 (二)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ST二重 编号:临2015-018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4,316,631.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公司于2015年2月9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公司偿还其贷款本金185,000,000元、贷款利息7,355,000元、罚息1,961,631.68元(暂计至2014年10月15日)以及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94,316,631.68元。同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1.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2年5月3日、2014年4月10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分别签订了《银行授信函》。

 《银行授信函》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申请提款。针对被告的提款通知,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22日、2014年5月15日、2014年6月23日向被告发放了相应贷款。具体信息如下:

 ■

 另,针对上述5000万元贷款,被告曾于2014年9月28日归还部分罚息635,160.82元。

 2. 原告催收后,被告未依照约定清偿贷款

 根据《银行授信函》的约定,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被告寄送《银行授信催收函》,要求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营业结束前偿还上述两份授信函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其中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为18,500万元。如被告未能如期全额清偿的,原告将按照上述授信函及提款通知约定的人民币循环贷款适用利率的1.5倍(即9%)对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余额计收罚息,直至被告全额清偿贷款本息。

 但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清偿贷款本息。截止2014年10月15日,被告的未清偿贷款合计为194,316,631.68元,其中本金185,000,000元,利息7,355,000元,罚息1,961,631.68元。

 原告认为: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其贷款本金185,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7,355,000元、罚息1,961,631.68元(暂计至2014年10月15日)以及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94,316,631.68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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