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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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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5-011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

 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8日-2015年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2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2月8日下午15:00至2015年2月9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901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问泽鑫先生。

 本次股东大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4,65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3663%,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4,44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31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71%。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6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04,6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赞成股份207,0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赞成股份1,656,900股,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0股,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孙瑜律师、余娟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2月9日(星期一)在上海市龙东大道59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孙瑜、余娟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控股股东问泽鸿先生以书面形式提议召开。2015年1月22日,公司收到问泽鸿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根据该函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资产负债率达到71.47%,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后同意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2015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劵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问泽鸿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问泽鸿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1.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上海市龙东大道59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问泽鑫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2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2月4日。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04,656,9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20万股)的69.366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股份304,449,9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9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公司确认,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名,所持股份207,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控股股东问泽鸿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3.2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进行了确认。

 3.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5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之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3.4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问泽鑫先生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04,656,9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000股,占出席会议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5年 2 月 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孙 瑜

 余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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