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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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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和存在的问题
□上海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轮

 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机构持股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的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角色,其积极行为的动因主要为股权规模效应、资金和信息的优势,以及绝对收益偏好等,使得机构投资者有意愿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的可持续增长。就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实际效应而言,缓解代理问题和提升公司绩效与价值则是最为重要的两个表现。结合国外经验,目前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推动证券监管机构、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加大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将上市公司治理评级融入投资流程,作为购买、持有和出售股票的依据,对上市公司形成压力;独立进行上市公司治理研究,对被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出意见;与公司治理机构合作积极行使代理投票权;股东积极主义,逐步形成公司治理主导性的基金,机构投资者逐步参与公司董事和CEO的选拔,向管理层提出兼并、重组等建议;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报告了解公司治理的情况;成立公司治理基金或社会责任基金等。当然,海外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动力和热情也不尽相同。

 我国资本市场上逐渐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导,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券商基金等共同存在的格局,并非所有机构投资者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很明显。这主要是存在一些限制因素:一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降低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性和积极性;二是我国政府出于规避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的考虑,对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资格、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约束。这种约束主要体现在对机构资格的限制和对机构入市资金比例的限制,使得不少机构投资者被排斥在股市之外,机构投资者也难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三是我国机构投资者是在政策引导下成长起来的,大多数是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主体还比较单一,发展还不够成熟,产权和自己内部的治理结构还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行为比较懒散和无效。此外,机构投资者自身也存在一些不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因素,如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过于短期化,不关心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成长;作为指数基金的被动投资者必须根据市场进行交易,无需参与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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