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2015年2月5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楼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宁昌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615,4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872%。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73,448,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64%;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签订《2015年度贸易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73,45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98%;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02%;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77,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45%;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5%;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梅华、黄灼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