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2月4日(星期三)下午2: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地产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2015年2月4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15年2月3日15:00至2015年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181,579,2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0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157,085,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 4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493,6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6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黄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81,579,278股,其中现场投票157,085,616股,网络投票24,493,66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9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81,579,278股,其中现场投票157,085,616股,网络投票24,493,66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9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81,579,278股,其中现场投票157,085,616股,网络投票24,493,66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9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81,579,278股,其中现场投票157,085,616股,网络投票24,493,66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9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81,579,278股,其中现场投票157,085,616股,网络投票24,493,66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9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黄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