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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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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5-008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收购所涉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用自筹资金以不高于人民币9.5亿元的价格向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所持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2013年12月23日,公司201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013年12月底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工商变更,公司持有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已向交易对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亿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

 公司本次资产收购事项所涉及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正持续履行,现就近期目标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2015年1月2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因涉及前期诉讼事项,目标公司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证于2015年1月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有关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2。经相关各方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获得有关文件,上述查封事项所涉诉讼情况如下:

 1、自然人李和平与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年11月,根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讼诉事项的执行裁定书[(2014)川凉中执字第97-1号]有关裁定:因申请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解除对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证的查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3-093、2014-020、2014-081。基于前述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李和平分期支付案款900万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500万元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续义务,李和平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余款并承担违约利息,根据2015年1月4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川凉中执字第97-2号]有关裁定:查封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C5100002010125120100517的采矿权证;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

 2、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1999年6月30日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135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6月30日至2000年5月29日;同日,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由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因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如下: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判决事项,根据2014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执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矿山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10000201012512010051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年,从2014年5月起至2016年5月止。2014年7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执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根据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有关《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由交易对方承诺保证目标资产“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西昌志能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可能对其合法存续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或法律程序;对其名下的和财务报表上记载的财产都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在财产上不会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会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政府主管部门任何形式的重大处罚;目标公司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的采矿费、租地补偿款、税款、银行贷款、应付账款、职工医疗费、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环保责任等)及或有负债或任何应入账而未入账的事项,均由交易对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目前,公司正敦促交易对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国辉尽快协调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根据有关《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为控制交易风险及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已按上述协议约定将德昌厚地稀土100%股权过户予公司名下;目前,交易对方未能如期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有关《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交易对方已经违约,但是交易对方目前对所约定的义务诸如诉讼事项处理等仍然在积极的推进中,为此公司将结合后续进展情况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次收购事项相关的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最终交易价格仍未确定,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行为也尚未最终完成。在本次资产收购事项后续进行过程中,如果因交易对方无法根据上述协议如期履行相关义务,进而引致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时,存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协议规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并终止交易的可能。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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