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2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5-03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诺”)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了《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股权转让合同》。后吉林国诺以本公司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中民初字第1501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高民终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后吉林国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公司与吉林国诺曾于2013年3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后支付了股权转让款490万元,但因故未能全部履行。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执字第28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5019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12年7月2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3年3月13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以及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

 目前本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为妥善处理相关债务事宜,本公司于2015年2月1日与吉林国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吉街029楼001号2楼

 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

 (二)执行依据及请求

 吉林国诺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5019号判决,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3,663,800元及利息。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以下简称“菜子地金矿”)股权转让项目,本公司在此前已完成的支付(共计已支付3040万元)基础上,再行支付吉林国诺3000万元整(此笔款项分5次进行支付),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剩余债务不再履行。

 2、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且本公司已给付第一笔1000万元后,双方派员进驻矿山,对矿山资产、资料和批复批件手续进行清理登记,确认无误后,双方进行交接签字确认,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交接完毕。

 3、如果甲方能够按约履行本和解协议,则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按生效判决书给付全部款项的权利。在甲方付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双方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全部清结。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与吉林国诺签订了《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款确定为6600万元,本公司于2015年2月1日与吉林国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在本次协议前期已支付3040万元基础上,再支付3000万元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剩余债务不再履行。该协议签订当日,本公司已给付第一笔款项1000万元,目前双方已派员进驻矿山,对矿山资产、资料和批复批件手续进行清理登记,确认无误后,双方将进行交接签字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交接完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累计支付4040万元,由于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本期尚未进行评估,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