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5
债券代码:112069 债券简称:12明牌债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明牌债”票面利率调整
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2012年3月20日公告的《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69,简称“12明牌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2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2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明牌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明牌债”的收盘价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12明牌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2月3日至2月5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23日。

 现将公司关于“12明牌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明牌债“基本情况及本次利率调整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明牌债(112069)

 3、发行总额:10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0%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起息日:2012年3月22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3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兑付日:2017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登记、托管、委托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情况:在“12明牌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2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2015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固定不变。

 二、“12明牌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明牌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2月3日至2月5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明牌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款到账日:2015年3月2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20%。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明牌债”派发利息为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明牌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明牌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兔良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区

 联系人:曹国其

 联系电话:0575-84025665

 传真:0575-84021062

 邮政编码:312046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1506室

 联系人:戴中伟

 联系电话:0571-87130439

 传真:0571-87828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4日

 附件:

 ■

 签章:

 日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