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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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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5-003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向游建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7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游建鸣发行27,165,371股股份、向徐卫锋发行353,286股股份、向徐志明发行466,494股股份、向王学伟发行388,335股股份、向胡一朦发行353,269股股份、向朴时演发行388,335股股份、向杜淳发行380,510股股份、向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349,716股股份、向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24,487股股份、向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24,487股股份、向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4,364,836股股份、向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3,172,175股股份、向刘朝晨发行353,269股股份、向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072,872股股份、向靳东发行223,40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893,61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3日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5-004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公告了《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要求,对报告书进行了相应补充和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1、因本次重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因此在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等处增加了本次重组取得上述核准的说明,并删除了与审核相关的风险提示。

 2、鉴于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119-1号《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14年12月31日失效,公司聘请中企华以201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加期评估,并相应更新本报告书 重大事项提示、第四节、第五节、第八节等部分的相关内容。

 3、交易各方根据中企华修订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119-1号)将标的资产作价下调为6.5亿元,并同比例下调现金及股份对价,同时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下调配套募集资金至1.75亿元及相应调整发股数量。公司已按照上述调整方案,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改。

 4、补充披露强视传媒原股东放弃IPO,并将该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是影视相关行业)的原因;以及游建鸣不谋求控制权的原因。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十、强视传媒原股东放弃IPO并将该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是影视相关行业)及游建鸣不谋求控制权的原因”。

 5、补充披露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五、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说明”。

 6、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五、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五)本次配套资金数额测算的依据/3、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为大股东,有利于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7、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并结合战略规划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二、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

 8、补充披露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及上市公司未来现有业务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的开展计划、定位及发展方向。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九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五、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人员调整、资产及业务整合计划/(四)未来现有业务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的开展计划、定位及发展方向”。

 9、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整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结合业务差异、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管理层构成等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的人员整合及对标的资产的管控能力。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九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五、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人员调整、资产及业务整合计划/(一)本次重组的人员整合计划”。

 10、结合标的资产对其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防范标的资产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相关安排,以及本次重组后维持标的资产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稳定的措施。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九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五、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人员调整、资产及业务整合计划/(二)防范标的资产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措施”。

 1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近几年作品在一线卫视的发行情况,并补充披露未来作品无法在一线卫视发行对其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请详见本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六、标的公司的行业和经营风险”及“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风险因素/三、标的资产行业和经营风险/(七)强视传媒未来作品可能无法在一线卫视发行的风险”。

 1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会计政策及依据。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一)主营业务概述/1、主营业务发展概述”。

 1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一)主营业务概述/1、主营业务发展概述”。

 1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13年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数量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业绩是否产生影响。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1、主要产品的生产情况/(1)生产产量情况”。

 15、补充披露未来营业收入较报告期大幅增加的原因。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五、标的公司未来营业收入较报告期大幅增加的原因”。

 16、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预测期内各年度新剧及老剧收入和成本的预测过程及依据。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3、标的公司老剧及新剧收入及成本的预测过程的相关说明”。

 17、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4、标的资产截至目前的盈利预测完成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剧目投资和发行数量,说明标的公司2014年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18、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预测期内销售的税收奖励的可持续性,以及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合理性。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六、标的资产预测期内销售的税收奖励的可持续性及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合理性”。

 19、补充披露预测期内无法享受上述奖励对评估值的影响,并提示风险。请详见本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四、标的公司未来年度不能享受税收奖励对估值的影响的风险”及“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风险因素/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风险/(三)标的公司未来年度不能享受税收奖励对估值的影响的风险”。

 20、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13年股份支付费用的测算过程及依据。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十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九、标的资产2013年股份支付费用的测算过程及依据”。

 21、补充披露交易双方针对标的公司未来无法获得税收奖励采取的补救措施。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十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八、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2亿元资金支持的详细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的影响”。

 22、补充披露交易双方针对标的公司未来无法获得税收奖励采取的补救措施。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十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七、交易双方针对标的公司未来无法获得税收奖励采取的补救措施”。

 2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向关联方及小额贷公司借款的还款情况,并结合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对其未来经营的影响。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强视传媒基本情况/(七)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2、主要负债情况”。

 2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补充披露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经营可能造成的风险。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十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六、业绩奖励安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经营可能造成的风险”。

 25、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强视传媒基本情况/(七)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1、主要资产状况/(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说明”。

 26、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间引进17名新股东时,约定的2012-2014年的业绩承诺、估值调整及回购条款等。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强视传媒基本情况/(三)游建鸣与部分股东签署增资协议中估值调整及回购条款的终止情况”。

 27、补充披露引进该17名新股东的原因,对标的资产未来发展的影响。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强视传媒基本情况/(四)引进该17名新股东的原因及对标的资产未来发展的影响”。

 28、2013年2月增资时,标的资产估值5亿元,与本次估值差异较大,补充披露差异的合理性及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情况/(九)本次评估值与近三年内股权转让和增资估值差异的说明/2、2013年2月增资时,标的资产估值5亿元,与本次估值差异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差异的合理性及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9、补充披露与泰吉世纪的诉讼进展情况及对标的资产的影响。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强视传媒基本情况/(七)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1、主要资产状况/(1)应收账款/②应收泰吉世纪(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61.67万元款项的说明”。

 30、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截至目前新剧制作和发行进度与预测是否存在滞后,以及滞后的原因。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4、标的资产截至目前的盈利预测完成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剧目投资和发行数量,说明标的公司2014年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31、标的公司投资拍摄的新剧《最后一战》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取得(粤)剧审字(2014)第037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母带及相关资料已交付客户,相关合同金额已在2014年确认为销售收入,新剧不能在2014年确认收入的风险已消除,因此相应删除“重大风险提示/七、标的公司的行业和经营风险”及“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风险因素/四、标的资产行业和经营风险/(八)新剧不能在2014年确认收入对评估值的影响的风险”等部分的内容。

 3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和近期可比交易标的老剧业务收入占比差异的合理性;结合老剧发行轮次,补充披露老剧预测收入的依据。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3、标的公司老剧及新剧收入及成本的预测过程的相关说明”。

 33、补充披露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的资金成本及对评估值的影响。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六、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监会2013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的解答/(三)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的资金成本及对评估值的影响”。

 34、补充披露如果本次交易未在2014年实施完毕,且标的资产2014年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方是否进行业绩补偿,以及对评估值的影响。道博股份与游建鸣已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标的公司2014年业绩纳入盈利预测补偿范围,游建鸣对标的公司2014年业绩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具体详见“重大事项提示”、“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及“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关部分内容。

 35、原重组报告书第161页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道博股份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25.87%,行业平均水平为55.44%,不存在明显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情形;……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证监会2013年7月5日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解答第2条所规定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本报告书中对照相关问答对上述表述做出更正。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六、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监会2013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的解答/(二)本次配套融资不存在违反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解答的情形”。

 36、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网络投票的落实情况、资产定价公允性,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等。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十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十、本次交易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措施的实施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3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道博股份

 股票代码:60013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

 内CN区18单元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

 内CN区18单元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以及本次拟通过认购道博股份发行股份而增加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道博股份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因道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产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合法持有的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9.11%的股权及5.55%的股权,合计54.66%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分别认购道博股份向其发行的 27,165,371股股份、 3,072,872股股份,合计30,238,243股股份,占交易之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3%。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及权益变动已经取得道博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1、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

 1、基本情况

 ■

 2、金华东影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3、金华东影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华东影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游建鸣为强视传媒实际控制人,现持有强视传媒35,135,014股股份,占强视传媒总股本的58.56%。

 金华东影系由强视传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且金华东影的普通合伙人游建清系游建鸣的近亲属,现持有强视传媒4,126,429股股份,占强视传媒总股本的6.88%。

 由于游建鸣与金华东影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游建鸣与金华东影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二章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游建鸣拟寻求强视传媒资产上市,并借助上市公司融资平台,做大做强影视文化产业。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游建鸣与金华东影将合计持有道博股份18.43%的股份,与新星汉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为接近。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经道博股份书面同意,游建鸣与金华东影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一致行动等)主动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及表决权比例以谋求对道博股份的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36个月内,如新星汉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游建鸣与金华东影可以相应增持股份,但游建鸣与金华东影相应增持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新星汉宜该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及表决权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道博股份的计划。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道博股份任何股份。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道博股份27,165,371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16.56%;金华东影将持有道博股份3,072,872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1.8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道博股份30,238,243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18.4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道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强视传媒全体股东持有的强视传媒100%的股权,同时向新星汉宜发行股份募集1.75亿元配套资金,其中1.25亿元用于本次现金支付对价,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交易自动终止。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作价以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119-1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65,000万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为11.75元。游建鸣持有强视传媒58.56%的股权作价为38,064万元,获得的现金对价为6,143.62万元,获得的股份对价为2,716.54万股;金华东影持有强视传媒6.88%的股权作价为4,472万元,其中获得的现金对价为859.67万元,获得的股份对价为307.29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64,018,461股,游建鸣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56%的股份,金华东影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7%的股份,二者合计占上市公司18.43%。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2014年6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中涉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基准日为道博股份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道博股份股票的交易均价,确定为11.75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道博股份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本次发行的新股的价格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票数量的计算方法:向股份认购方发行新股数量=(股份认购方标的资产作价金额-上市公司现金支付对价金额)/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格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119-1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65,916.36万元。参考上述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资产最终作价为65,000万元。

 按上述公式计算,如出现不足1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道博股份的资本公积金。

 (三)新股缴付

 各方一致同意,道博股份在下列先决条件(以下简称“新股交付条件”)全面成就的前提下,于20日内向股份认购方发行并交付新股: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依据第八十一条之约定生效;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已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实际过户予道博股份;

 3、验资机构已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出资物)已全部过户及缴付予道博股份。

 (四)锁定期安排

 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游建鸣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标的资产认购取得的道博股份新股,按如下条件分批解除锁定:

 ①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即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帐户之日,下同)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②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当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15%;

 ③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次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0%;

 ④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第三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

 ⑤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48个月,其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40%。

 上述期限内如游建鸣对上市公司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其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其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0。

 金华东影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金华东影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金华东影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金华东影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50%。

 如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过程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应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另行协商锁定期。

 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业绩承诺、任职期限、不竞争及竞业禁止

 游建鸣承诺强视传媒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743.77万元、人民币6,392.56万元、、人民币8,164.10万元。

 此外,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游建鸣承诺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48个月内应确保在目标公司持续任职,并尽力促使目标公司的原管理团队成员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24个月内保持稳定。游建鸣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限内及离职之后三年内未经道博股份同意,不得在道博股份、目标公司以外,从事与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其他与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目标公司的子公司除外);不以道博股份或目标公司以外的名义为目标公司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发行股份及支付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下列条件成就之日生效:

 1、道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以下审批程序:

 1、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金华东影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道博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道博股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道博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交易查询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金华东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执行事务合伙人:游建清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 1月 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执行事务合伙人:游建清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 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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