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决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2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日-2015年2月2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日15:00至2015年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04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93,758,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254,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1,277,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小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9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61,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王雪莲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