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道博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道博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一)本次交易前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1、本次交易前的关联方
(1)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小燕。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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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4年9月26日,新星汉宜受让湖北恒顺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10%股份,受让完成后持股比例占其总股本的90%;2014年11月,新星汉宜将其持有的湖北恒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3)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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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武汉思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1月处置。
2、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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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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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以履行完毕的担保均为道博股份子公司湖北恒裕矿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签订的编号为鄂银家分营授字2012第018号的《授信协议》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为1,5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道博股份子公司湖北恒裕矿业有限公司已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500万元,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
注2: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持有湖北恒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作为出质物为湖北恒裕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注3:湖北恒裕矿业有限公司2013年7月与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一年,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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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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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后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电视剧制作企业,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业务不相关。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已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具体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并出具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和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确认:在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道博股份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磷矿石销售及其相关的资金往来等日常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道博股份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道博股份的利益。
三、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道博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道博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公司作为道博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道博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除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交易之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新星汉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与上市公司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新星汉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二十四个月内,新星汉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新星汉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道博股份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道博股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道博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已经湖北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情况披露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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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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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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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和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龚明山
2015年 1月 30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孟建军
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家麒 伏 勇
财务顾问协办人:刘 勋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 1月 30日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身份信息
1、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二)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定及相关协议
1、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大会决议;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
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三)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本次收购相关机构和知情人持股和交易情况的查询结果;
4、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5、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四)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承诺
1、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4、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5、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新星汉宜关于认购股的资金来源的说明。
(五)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二、查阅方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C座3-2F
联系人:方玮琦
联系电话:027-817322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4号(洪山燃烧物资总公司内)
联系人:李楷
联系电话:027-87596235
信息披露人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龚明山
2015年 1月 30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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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人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龚明山
2015年 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