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5 年 1月 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宝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8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陈宝芳发行13,919,546股股份、向陈宝康发行11,074,302股股份、向陈宝祥发行4,067,676股股份、向绍兴合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904,875股股份、向深圳市道宁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180,786股股份、向任进发行417,41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197,4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将根据上述批复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