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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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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01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控股股东Red Factor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弘讯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弘讯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弘讯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对于弘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所持的弘讯科技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弘讯科技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弘讯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实际控制人熊钰麟和周珊珊夫妻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熊钰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熊钰麟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若熊钰麟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熊钰麟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熊钰麟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熊钰麟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香港一园和宁波和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南京涌丰、深圳领修、鼎信博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曾任及现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俞田龙、卓英才、林庆文、何万山、张宝娟、阴昆、周筱龙、叶海萍、郑琴、于洋承诺:(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4)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1)(2)(3)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童春琴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事实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Red Factor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Red Factor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弘讯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并将作为弘讯科技的控股股东促使弘讯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弘讯科技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本公司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弘讯科技予以公告。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弘讯科技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原限售股份发售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弘讯科技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避免同业竞争等其他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弘讯科技所有;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弘讯科技相应市值的股票,并停止在弘讯科技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实际控制人熊钰麟及周珊珊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Red Factor Limited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公司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南京涌丰、深圳领修承诺:“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弘讯科技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弘讯科技所有。”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自愿将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现金分红及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Red Factor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Red Factor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弘讯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弘讯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弘讯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弘讯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弘讯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弘讯科技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弘讯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Red Factor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Red Factor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Red Factor的减持意向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公司控股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公司控股股东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公告及其他手续。

2、南京涌丰的减持意向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南京涌丰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南京涌丰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南京涌丰计划减持的股票比例为本次发行前南京涌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于南京涌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南京涌丰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深圳领修的减持意向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深圳领修所持的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深圳领修计划减持比例约50%。深圳领修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于深圳领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深圳领修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西南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弘讯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弘讯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弘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弘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波市敬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所为弘讯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

2014年8月10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根据该章程的规定,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每次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12年3月2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公司未来分红规划的议案》,对未来五年的股利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5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子公司分红政策

1、境外子公司分红政策

台湾弘讯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股利分红的限制,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条款的内容如下: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以往亏损,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如尚有盈余作百分比分派如下:(1)股东红利百分之九十九;(2)员工红利百分之一。上述条款并未禁止或限制台湾弘讯向开曼公司进行股利分红。根据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的规定,台湾弘讯境外股东利润汇出的所得税率为20%。

开曼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规定: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开曼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利分红。

香港金莱公司章程有关分红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每年净利润可以用于储备基金、支付股利或者董事津贴。

开曼公司和香港金莱可以自主决定股利分红、并可自由向弘讯科技支付股利分红,而不会受到任何诸如外汇等方面的限制。

2、境内子公司分红政策

上海桥弘公司章程有关分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应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留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公司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弘讯软件公司章程关于分红没有特别的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深圳市弘粤驱动有限公司的章程关于分红没有特别的规定。

四、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五、发行人2014年度经审阅的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发行人2014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4年12月31日/2014年
流动资产合计562,564,378.92
非流动资产合计157,664,338.82
资产总计720,228,717.74
流动负债合计172,235,374.63
非流动负债合计10,415,813.11
负债合计182,651,187.74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537,577,530.00
营业收入457,045,349.70
营业利润99,113,768.14
利润总额108,818,832.98
净利润93,848,170.8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848,170.81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55,288,016.82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5,870,178.58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61,084,466.05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976,596.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净额-32,643,224.03

2014年末发行人资产规模较2013年末有所增长,主要系生产经营的积累和银行借款的增加所致。2014年发行人经营业绩与2013年相当,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29%、净利润同比下降0.57%。发行人2014年经审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塑料机械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测情况如下:

项目2015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长区间预测
营业收入(万元)0%~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0%~10%

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合并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预计比2014年同期上升0%-10%。主要原因是:2014年第一季度塑料机械行业形势相对较好,而到2014年第四季度塑料机械行业整体市场形势增长势头放缓,预计2015年第一季度塑料机械行业增速有所放缓;鉴于公司目前在手订单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上升,预计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业绩与去年相比略有上升。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中国注塑机行业的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9月,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9.71%、65.97%、65.62%和62.35%。其中,公司第一大客户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全球注塑机市场份额占有量最大的企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9月公司对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72%、22.86%、23.73%和23.57%。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主要客户对公司依赖性较强,公司和客户形成互相依存的关系,但如果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将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营销采用“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借助经销商的经销渠道可以迅速扩张市场,节约资金投入,公司产品技术水平较高,经销商及终端用户对公司产品有较强的依赖性,公司历史经营过程中经销政策执行情况较好,经销商稳定且回款及时。但如果经销商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选择其他供应商,那么将有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熊钰麟和周珊珊夫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通过Red Factor持有公司80.00%股份,本次发行后,Red Factor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尽管公司已经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但公司依然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的风险。

(三)未决诉讼风险

2009年2月,雷神公司与弘讯科技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弘讯科技为雷神公司生产的直流无刷伺服电机在全球区域内塑料机械产业唯一代理销售商;约定2009年度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2010年度销售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之后每年以百分之十增加率计算;如不能达到承诺的采购金额,弘讯科技应给雷神公司现金付款以补足差额。2009年及2010年,弘讯科技向雷神机电采购其产品总额约200余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公司生管系统统计的实际入库数量约135台,但至少有196台作为返修品退回雷神公司,且雷神机电针对已签署确定的订单多次存在延期交付甚至无法交付、退修品无法如期修复交回等情况。由于公司一直坚持高质量、高标准的进货原则,为保证生产排单需要,公司改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电机。

2014年6月4日,雷神公司以弘讯科技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为由,将弘讯科技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24,111,740.00元,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9月,雷神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违约金额增加至3000万元。2015年1月17日,雷神公司再次书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并要求将违将约金调整为550万元。

为了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公司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积极应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9月19日和2014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该案。经调解,双方认可雷神公司应退公司货款及预付款的金额为60万元,除此外其他相关事宜尚在审理之中。由于诉讼结果尚未确定,本公司账面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根据公司掌握的事实,并参考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公司认为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Red Factor Limited作为弘讯科技的控股股东,熊钰麟和周珊珊作为弘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就弘讯科技的上述诉讼事宜共同出具《关于公司与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诉讼事宜的承诺函》:“如弘讯科技因上述诉讼事宜应向雷神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或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合计超过人民币350万元,该等超出部分由Red Factor Limited、熊钰麟和周珊珊承担,如弘讯科技已经先行承担该等责任的,弘讯科技有权要求Red Factor Limited、熊钰麟和周珊珊就超出部分进行补偿。”

尽管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将在350万元以内,占发行人2013年净利润的3.71%,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有限,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本次诉讼结果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存在败诉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501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前每股收益0.62元(根据经审计的2013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元(根据经审计的2013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50元(根据经审计的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全面摊薄法计算,扣除发行费用)
发行市净率【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预计共需5,186.78万元,其中:

保荐费290万元,承销费3,405.83万元,审计、验资费925万元,律师费用164万元,用于此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320万元,材料制作费8.04万元,股份登记托管、上市初费及其他费用73.91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法定代表人熊钰麟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9月5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1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88号
邮政编码315800
电话号码0574-86838286
传真号码0574-86829287转0214
互联网网址www.techmation.com.cn
电子邮箱info@techmation.com.cn
经营范围精密机械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生产制造、研究、开发、加工及修理修配;自动化装置驱动系统、注塑机控制器及相关零配件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由弘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1年10月25日,弘讯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弘讯有限全体股东Red Factor、宁波和圆、香港一园、深圳领修、南京涌丰、鼎信博成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将弘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意以弘讯有限截至2011年9月30日经天健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计人民币343,622,338.13元),在扣除分配现金红利(计人民币7,655,003.18元)后,余额人民币335,967,334.95元按2.24:1的比例全部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其中人民币15,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折股溢价人民币185,967,334.95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2011年11月5日,本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2011年11月8日,本公司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302004000324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

(二)发起人

本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Red Factor Limited12,00080.00%
2南京涌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06.60%
3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9656.43%
4一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83.12%
5宁波和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72.51%
6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1.33%
合计15,000100.00%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及股本变化情况、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01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Red Factor Limited12,000.0080.00%
2南京涌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0.006.60%
3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965.006.43%
4一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8.003.12%
5宁波和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7.002.51%
6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1.33%
合计15,000.00100.00%

本次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股东简介

1、控股股东Red Factor

Red Factor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其持有公司8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03年8月1日
股本10,000股
住所263 Main Street, P.O.Box 2196,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董事熊钰麟、周珊珊
股东情况周珊珊持有51%股份,熊钰麟持有49%股份
历史沿革Red Factor设立时共发行10,000股股份,全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珊珊持有;2011年7月14日,周珊珊将其持有的Red Factor4,900股股份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熊钰麟。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13,220,749.85美元,净资产13,220,749.85美元,2013年度净利润1,729,599.66美元(经审计);截至2014年9月30日,总资产13,190,361.46美元,净资产13,190,361.46美元,2014年1-9月净利润3,543,211.80美元(未经审计)。

2、南京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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