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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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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柯利达”或“公司”)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初步询价方式、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2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柯利达”,股票代码为“6038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82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本次公开发行A股数量为3,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T-3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基本条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投资者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2月3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和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见“二、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2月3日(T-6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属于禁止配售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并在《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1,800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8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8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7、2015年2月9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等因素,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及新股发行数量。具体见“三、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8、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2月5日(T-4日)至2月6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

10、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2月4日(T-5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2月2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日期发行安排
T-7日2015年2月2日

(周一)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6日2015年2月3日

(周二)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文件截止日(12:00截止)
T-4日2015年2月5日

(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T-3日2015年2月6日

(周五)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2015年2月9日

(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2015年2月10日

(周二)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当日9:30-15:00)
网上路演
T日2015年2月11日

(周三)

网上资金申购日(当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当日9:30-15:00)
T+1日2015年2月12日

(周四)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网下、网上最终发行量
网下配售
网上申购配号
T+2日2015年2月13日

(周五)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未获配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2015年2月16日

(周一)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网上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网下投资者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的问题,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2、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T-3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投资者需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下询价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应以股票配售对象(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18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T-5日,即2015年2月4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

3、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前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前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2月3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执行。

6、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未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黑名单,具体名单详见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8月25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14年第1号)”与2014年12月1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14年第2号)”。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已被列入黑名单却仍参加了本次网下询价,则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如私募基金未能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却仍参加了本次网下询价,则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8、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网下投资者应履行以下申请程序:

(1)以下类型配售对象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a.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b.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2)除(1)以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投资者”),应于2015年2月3日(T-6日)12:00前向主承销商指定邮箱ipo@dwzq.com.cn发送《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附件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3)私募基金类型配售对象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供《附件4: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

(4)上述附件文件的模板可参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请前往东吴证券网站www.dwzq.com.cn—业务导航—投资银行—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下载“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的电子文件填写。投资者亦可直接前往下列地址下载相关的电子文件后填写:http://www.dwzq.com.cn/info-product/getCmsInfomanages.do?infoid=9229。

(5)电子稿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以下四点:

a.文件格式要求:需发送彩色扫描版文件(需签字或盖章);《附件2:网下投资者信息表》、《附件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和《附件4: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还需同时发送扩展名为.xls或.xlsx的电子表格文件;

b.邮件标题格式为“柯利达+投资者全称+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c. 上述附件文件及私募基金备案确认函扫描件(如适用)均需于2015年2月3日(T-6日)12:00前发送至主承销商指定邮箱,发送时间的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

d.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文件后若未收到回执请来电确认,确认电话:0512-62936577、62938578。

(6)送达盖章原件版:2015年2月6日(T-3日)15:00前(送达截止时间),其他投资者请将上述附件文件的盖章原件及加盖投资者公章的私募基金备案确认函复印件(如适用)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523室资本市场部电话0512-62936577(邮编215021)”。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监会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9、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6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询价截止日(T-3日)前,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柯利达”,股票代码为“6038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上进行报价。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2月3日(T-6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本次初步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须同时申报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初步询价报价时,网下投资者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80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1,8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8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2月5日(T-4日)至2月6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资格。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2月4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三)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获配投资者或获配配售对象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三、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一)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1、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3日)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果,将全部投资者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排序在前的报价,被剔除的所有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累计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10%。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4、报价未被剔除,且拟申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全部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少于10家。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6、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网下申购,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有效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二)网下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网下发行的股票向按要求完成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以下配售原则: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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