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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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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内控制度 确立底线思维
拟对5家基金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措施

 □本报记者 顾鑫

 

 证监会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证监会针对前期涉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核查与监管处理工作。

 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集中查处了一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基金行业从业人员。为教育警示行业、建立完善惩防机制,证监会于2014年12月组织开展了针对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有关派出机构对15家涉案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同时要求辖区未涉案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自查自纠。通过此次全行业范围的专项检查与自查工作,暴露出行业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及责任人员在防范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内控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公司在未公开信息管理、投研人员权限管理、信息系统与通讯设备管理以及基金经理选聘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内控缺失与管理失责,为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空间。

 根据此次核查结果,证监会依法对存在不同程度内控缺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拟对华夏、海富通等5家基金管理公司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不等)且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相关责任高管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中邮等6家基金管理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发言人强调,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能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能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这不仅是基金从业人员基本的执业准则,更是基金行业的立业之本。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背离了上述受信义务,是与基金管理业务本质根本相悖的行为。虽然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发生更多属于道德风险范畴,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在防范相关违法行为上有其局限性,但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及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不容忽视的震慑与抑制作用。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与道德教育。广大基金从业人员应该树立正确的职业发展观,确立底线思维,莫触禁区。

 发言人介绍,2014年资产管理行业经历前所未有的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01%。为了防范行业风险,证监会加大了日常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生的问题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行业风险意识、增强内控水平,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随着证监会落实“聚焦监管转型,提高监管效能”,今后,这类检查和措施将会成为新常态,希望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自律,全面提高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打造投资人信赖的资产管理行业。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IPO排队情况,截至1月22日,今年以来已经有杭州科利化工、汇绿园林建设、福建海峡科化三家公司被终止审查。对此,发言人表示,杭州科利化工、汇绿园林建设、福建海峡科化三家公司,因公司战略调整、业务整合及经营业绩下滑等原因,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动申请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及《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证监会终止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

 对于《证券法》修改进展,发言人表示,《证券法》修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成立了《证券法》修改起草组,证券法修改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证监会作为《证券法》贯彻执行的职能部门,将一如既往,按照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支持配合《证券法》修改工作,推动《证券法》修订草案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完成了征集意见的工作,请问最终方案何时出台?此外,有媒体报道,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要求,请问是否属实?”的提问,发言人表示,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吸收各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一步修改。该办法是专门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管理规则,对投资者准入和投资者适当性有一定要求。目前媒体报道的标准是讨论中的一种意见。证券业协会正在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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