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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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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5-0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5年1月29日在公司25楼会议室以现场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何如、王勇健、肖幼美3位董事以现场方式出席,孟扬、刘会疆、黄明、张守文、蒋岳祥5位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范鸣春董事委托王勇健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各项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下事项:

1、同意公司通过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

2、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短期融资券的年度余额;授权有效期内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规模的60%,且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为准。

3、同意公司管理层根据净资本变化情况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发行余额上限。

4、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时机以及发行利率等与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的具体事宜,并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与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6、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下事项:

1、发行规模: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余额规模上限不超过600亿元,由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期发行。

2、债券期限: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每次发行的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展期和利率调整 :票面利率可为固定利率,也可为浮动利率。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5、决议的有效期:本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6、授权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的内容、框架与原则下,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相机决定并全权办理每次发行次级债券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每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展期和利率调整、发行时机、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利率上调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偿债保障、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和办理向监管部门、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等)等主管机构的发行备案、债券转让、兑付、登记、托管及结算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相关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根据适用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与每次发行及后续债券转让等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3)决定聘请律师事务所(如需)、资信评级机构(如需)等中介机构以办理每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4)如监管部门、交易场所等主管机构对次级债券的发行等的政策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次级债券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7、偿债保障措施

为有效完成次级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次级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8、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公司后续所发行次级债券的依据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发行次级债券的决议和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发行次级债券的决议不再适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在审议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何如、范鸣春、王勇健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六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在审议公司与华润深国投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孟扬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3、在审议公司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刘会疆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4、在审议公司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何如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5、在审议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何如、范鸣春、王勇健、孟扬、刘会疆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四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集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1.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2.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3.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5年2月16日(周一)下午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有关的股东大会通知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5-0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国信证券”)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2014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汇总(有关2014年度的数据为未经审计的数据)和分析,基于该汇总、分析并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一)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关系说明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目前持有公司33.53%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3日,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9.26亿元,主营业务包括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和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等,法定代表人为范鸣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的股权。

2、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2014年度,公司与深投控、深投控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① 关联交易内容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内容关联方定价原则2014年度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协议价2.18
深圳市特发集团

有限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协议价20.73
深投控开立证券账户协议价22.30
合计--45.21

②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上述关联方收取代理买卖证券的交易佣金是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根据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与同类的独立第三方客户的交易佣金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债券销售业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

(3)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劳务

2011年2月24日,本公司与意大利福克萨斯建筑事务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订《国信证券大厦(深圳)工程设计委托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5,900,000.00元,其中涉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费计人民币8,900,000.00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支付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费计人民币5,698,000.00元。

公司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监督下,通过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公开选聘确定意大利福克萨斯建筑事务所和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深圳国信证券大厦”的设计方并据此签订委托合同,因此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劳务

2012年本公司与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国信证券大厦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合同》,合同总金额计人民币122,400.00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共支付项目款计人民币36,720.00元。

本公司按照市场原则与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环境监理工作合同。

(5)接受会议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深圳市银湖旅游中心有限公司18.25
深圳市荔园酒店2.97
合计21.22

本公司按照市场原则与上述酒店签订会议服务协议并收取相应费用。

(6)为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承销服务

2013年7月30日,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中期票据承销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本公司为联席主承销商,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该中期票据已发行完毕,国信证券承销面值计人民币30,000,000.00元,取得承销收入计人民币30,000.00元。

上述承销服务费是公司与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与独立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相比没有明显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为深圳市易图资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14年4月,本公司与深圳市易图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图资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署《股份转让业务财务顾问框架协议》,易图资讯委托本公司、财通证券为其提供股份制改制及新三板规范运作财务顾问服务,并聘任财通证券为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定向发行的财务顾问。根据协议,易图资讯应分期向本公司支付股份制改造及规范运作的财务顾问费合计50万元,应向本公司、财通证券支付推荐挂牌财务顾问费合计60万元,其中本公司享有70%,财通证券享有30%,财通证券应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由本公司代为收取后转付;持续督导服务费为每年15万元,挂牌当年免收,其后每年12月底前向主办券商支付。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收取财务顾问收入计人民币210,000.00元。

(8)为深投控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2014年4月11日,本公司(作为受托人)与深投控(作为委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作为托管人)签订“国信-深投控-定向资管2014-01”号《国信-深投控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本公司受托为深投控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委托资产为深投控持有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和现金,委托期限为自合同签订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本公司可获得的报酬由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组成,其中管理费为392万元,第一期196万元于2014年5月20日支付,第二期196万元于2014年11月20日支付;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为:当委托资产的收益率≤11.3%时,计提比例为0;收益率>11.3%时,计提比例为18%,计提公式为:业绩报酬=13.64745亿元×(年化收益率-11.3%)×18%×(2013年11月20日至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365,其中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共计人民币11,261,379.39元。

(9)为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服务

2014年2月24日,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福保”)与本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深福保委托本公司作为其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兼簿记管理人、委托浙商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承销方式为由公司余额包销,承销费计算公式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0.18%),承销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50%,由公司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第二期承销费由深福保在债务融资工具缴款日后六个月内支付;承销费的分配方式为:浙商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收取的费用为承销费的九分之一,其余承销费由本公司和不包括浙商银行在内的承销团成员享有。2014年度,本公司收到第一期承销费368万元。

(10)接受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连带保证担保

2014年6月17日,本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签订《协议书》,约定高新投就本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函的受益人)签订的《国信金融大厦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开立支付保函,保证担保的金额为14,311.90万元,保证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有效期或保证期间至2018年12月5日,高新投在开具保函时一次性按照保函的有效期计收总额为679,815.25元的保费。2014年7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保函的有效期或保证期间变更至2019年3月31日。2014年7月14日,高新投出具编号为B201402656-1号的《不可撤销支付保函》。本公司已根据上述协议向高新投支付全部保费679,815.25元。

3、预计2015年度与深投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深投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2015年将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交易事项交易内容预计2015年度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资产托管等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或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上述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或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的销售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其他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房屋租赁公司向关联方承租办公室预计2015年度度该项支出不超过600万元
综合服务关联方为公司提供会议和酒店服务等综合服务由于会议和酒店服务将取决于公司的实际需要,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深圳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工程设计、BIM系统服务等综合服务预计2015年度该项支出不超过450万元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环境监理等综合服务预计2015年度该项支出不超过10万元
共同投资公司根据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可能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投资相关企业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因业务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关系说明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目前持有公司25.15%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1982年8月24日,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6.30亿元,主营业务为信托业务等,法定代表人为孟扬,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49%的股权。

2、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2014年度,公司与华润信托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公司为华润信托及其设立的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① 关联交易内容

华润信托及其设立的信托计划在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公司据此为其提供证券经纪服务,2014年度公司据此收取交易佣金的情况如下:

向华润信托收取交易佣金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及公司收取交易佣金情况2014年度
公司向华润信托收取的交易佣金3,436.55

为华润信托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手续费收入: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内容关联方定价原则2014年度
华润信托开立期货账户协议价41.97

向华润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收取交易佣金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及公司收取交易佣金情况2014年度
公司向华润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收取的交易佣金2,869.84

②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华润信托及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取代理买卖证券的交易佣金是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根据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与同类的独立第三方客户的交易佣金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向华润信托承租房屋

① 关联交易内容

办公室租赁费主要是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红岭中路营业部、国信期货公司、国信香港公司、国信咨询公司承租华润信托的办公室租金,租赁地均为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租赁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4年度
向华润信托支付租金710.59

②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租赁华润信托房产的租金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同类地段物业的租金价格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是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向华润信托租赁房屋,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向华润信托提供信托财产定向资产管理服务及投资服务

① 关联交易内容

2007年12月,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华润信托(作为委托人)签订编号为“2007-133-DX001号”的《深国投·国信证券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2008年4月,公司与华润信托就前述资产管理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合同和协议,华润信托将其作为受托人接受的“深国投·国信证券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委托给公司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其中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委托资产总收益率为基准,若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业绩报酬前的信托单位值高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则在该估值基准日提取差额的17%作为业绩报酬。2014年度,公司根据上述资产管理合同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共计187,658.77元。

②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深国投·国信证券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同类的独立第三方客户的交易价格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为深圳市红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① 关联交易内容

2007年12月28日,公司与华润信托签订编号为“2007-098-CW001号”的《财务顾问合同》,华润信托作为深圳市红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财务顾问,聘请公司作为华润信托为该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供顾问服务的财务顾问。根据上述合同,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服务费包括管理费和绩效费,均由深圳市红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如深圳市红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华润信托负有向公司足额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标准为合伙企业资金×1.3%/年,绩效费为未扣除财务顾问绩效费的合伙企业净收益×18%。2011年12月24日,公司、国信弘盛与华润信托签订“2007-098-CW001A号”《财务顾问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司原财务顾问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国信弘盛承担。2014年度,国信弘盛应收取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2,627,467.97元。

②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深圳市红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类似于担任该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人,根据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管理费、业绩报酬的通常标准,公司与华润信托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项下约定的管理费和绩效费的标准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独立第三方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与华润信托之间的债券销售业务

债券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将主承销的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债券分销或销售给华润信托,华润信托的认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项目2014年度
销售债券金额53,000.00

(6)向华润信托提供咨询服务

① 关联交易内容

报告期内,华润信托委托公司提供市值管理、资本运作制定方案等事宜的咨询服务,公司据此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项目2014年度
收取华润信托的咨询服务费323.43

②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咨询服务费是按照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与独立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相比没有明显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与华润信托的卖出回购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华润信托63,000.00

(8)为华润信托代销金融产品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
金融产品代销收入277.38

3、预计2015年度与华润信托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华润信托2015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交易事项交易内容预计2015年度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资产托管等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或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上述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购买华润信托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或华润信托购买公司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公司与华润信托之间进行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的销售交易;公司与华润信托之间进行的其他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房屋租赁公司向华润信托承租办公室预计2015年度该项支出不超过1000万元
共同投资公司根据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可能与华润信托共同发起设立、投资相关企业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因业务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三)公司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关系说明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目前持有公司16.77%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29日,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大道118号,主营业务为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部进行投资、开发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6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剑波,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2、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与红塔集团2014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

3、预计2015年度与红塔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红塔集团2015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交易事项交易内容预计2015年度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资产托管等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或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上述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购买红塔集团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或红塔集团购买公司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公司与红塔集团之间进行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的销售交易;公司与红塔集团之间进行的其他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共同投资公司根据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可能与红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投资相关企业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因业务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四)公司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关系说明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基金”)成立于1998年12月22日,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如,主营业务为基金的募集和销售、资产管理等。公司持有鹏华基金50%的股权。鹏华基金系公司的联营企业,且公司董事何如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过去12个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孙煜扬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2、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内容

① 鹏华基金租用公司交易席位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2014年度
公司取得的分仓收入1,362.34

② 公司为鹏华基金代销金融产品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2014年度
金融产品代销收入105.43

③ 公司申购、赎回鹏华基金的基金产品

单位:亿元

交易内容2014年度发生额
申购、赎回基金产品104.87

其中104.1057亿元为本公司申购、赎回鹏华货币B份额的发生额。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独立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相比没有明显差异。

3、预计2015年度与鹏华基金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鹏华基金2015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交易事项交易内容预计2015年度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资产托管等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或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上述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购买鹏华基金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或鹏华基金购买公司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公司与鹏华基金之间进行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的销售交易;公司与鹏华基金之间进行的其他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共同投资公司根据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可能与鹏华基金共同发起设立、投资相关企业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因业务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五)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法人(以下统称“其他关联方”)包括:

(1)关联自然人

根据《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①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③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④ 上述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其他关联法人

根据《上市规则》第10.1.3的规定,公司的其他关联法人包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关联法人。该类关联法人数量众多,其中2014年度与公司发生过交易的主要包括: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投控董事担任该公司董事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担任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及公司监事担任该公司董事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担任该公司董事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过去12个月担任该公司董事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过去12个月担任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投控董事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2、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1)本公司收取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挂牌推荐费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29.61

(2)为其他关联方代销金融产品收入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49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5
合计79.04

(3)其他关联方租用公司交易席位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78.92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6.38
合计825.30

(4)债券销售业务

债券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将主承销的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债券分销或销售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等关联方的认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500.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000.00
合计95,500.00

(5)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债券交易

① 买入返售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120.00

② 卖出回购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9,000.7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960.00
合计191.960.75

③ 自营业务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4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349.22
合计17,393.50

(6)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内容关联方定价原则2014年度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协议价85.15

(7)承销、分销债券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4年度发生额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7.50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4.00

3、预计2015年度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2015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交易事项交易内容预计2015年度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资产托管等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或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上述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或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或管理的基金或产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的销售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其他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预计,因此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综合服务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运营推广、广告投放等方面的服务预计2015年度该项支出不超过250万元
共同投资公司根据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可能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投资相关企业将参照市场水平定价,因业务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日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4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在预计范围之内。

2015年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在审议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何如、范鸣春、王勇健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六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在审议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孟扬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3、在审议公司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刘会疆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4、在审议公司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何如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5、在审议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何如、范鸣春、王勇健、孟扬、刘会疆回避表决,本议项的表决结果为:四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关联股东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定价依据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在预计范围内,对2015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与前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15年度预计情况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在预计范围内,对2015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有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应根据《上市规则》在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系;

3、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国信证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国信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

4、上述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保荐机构将持续跟踪交易实际发生时的定价是否公允;

5、广发证券对国信证券201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5-0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5日-2015年2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15:00至2015年2月16日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同一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10日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即截至2015年2月10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等。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5年2月11日9: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01

传真:0755-82133453

4、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文件。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或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二)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5年2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

2、投票代码:362736;投票简称:国信投票。

3、具体投票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投票代码362736;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当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3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3.00元代表对议案3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3.01元代表议案3中子议案①,3.02元代表议案3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对应申报价格(单位:元)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100
议案1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00
议案2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2.00
议案3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3.00
议案3中议项①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3.01
议案3中议项②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3.02
议案3中议项③公司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3.03
议案3中议项④公司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3.04
议案3中议项⑤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3.05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投票规则

(1)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单项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表决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15年2月15日15:00至2015年2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流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通过“服务密码”进行身份认证

①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7日。

②激活服务密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买入证券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3699991.00元校验号码

备注: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如忘记服务密码或怀疑被盗,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后重新申请。

(2)通过“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具体流程如下:

(1)选择“国信证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或CA证书登录;

(3)点击“投票表决”,对相应议案进行表决,完成后点击“发送投票结果”。

(三)查询投票结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营业部查询个人投票结果,投资者也可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之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查看个人投票结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可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当日下午18:00之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查看个人投票结果。

(四)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单独计票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六、其他

1、会期预计半天、费用自理。

2、会务常设联系人:马青、林旭

电话:0755-82133146 传真:0755-82133453

3、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并在参会时携带授权书等原件,转交会务人员。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东单位:

委托人身份证号/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兹授权上述代理人代为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委托权限为:

出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照下列指示对大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记录等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弃权反对
议案1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3中议项①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   
议案3中议项②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议案3中议项③公司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议案3中议项④公司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议案3中议项⑤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附注:1、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指示,请在上列表格中“同意”、“反对”、“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选择一项打“√”,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或在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对应的空格内,填写票数。

2、若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或作出的指示无效的,视为全权委托,代理人可酌情行使表决权。

3、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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