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5-006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万元到500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否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8,420.84元。
(二)每股收益:0.02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本公司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长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努力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加经营收入,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从而确保了公司盈利稳步增长。
四、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4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5-00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
现更新后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已于2015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新增内容主要如下:
1、增加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信息披露义务人3与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本公司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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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对天目药业股东权利的行使,本着审慎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详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0日
股票代码:600671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 月29日
更新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62号)的要求,鉴于财通基金、融通资本及长城汇理于2015年1月23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现对本报告书予以补充,补充内容涉及:
首页:信息披露义务人
原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现更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声明
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3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说明。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就信息披露义务人3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行政处罚等情况说明;补充列明信息披露义务人3截至报告日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原披露内容“由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86名投资者共同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其中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受益人是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宋晓明先生。宋晓明先生是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天目药业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可参考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信息披露义务人2可在复核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未存在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明显不合理投资行为后,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2对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现增加为“由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86名投资者共同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其中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宋晓明;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受益人是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宋晓明先生。宋晓明先生是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天目药业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可参考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信息披露义务人2可在复核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未存在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明显不合理投资行为后,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2对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与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天目药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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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对天目药业股东权利的行使,本着审慎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三方就长城汇理1号及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事宜达成一致行动,三方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事项时,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若在表决时出现意见不一致,在财通基金及融通资本复核未存在违规、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及明显不合理投资行为后,则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意见为准。”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增加“力争发挥股东作用,通过有效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持股目的。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增加“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3基本情况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述更新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3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就本报告书各自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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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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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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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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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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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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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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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3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除持有龙泉股份(股票代码:002671)、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迪马股份(股票代码:600565)、同达创业(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647)、云南城投(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239)、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象屿股份(股票代码:600057)、重庆港九(股票代码:600279)、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翠微股份(股票代码:603123)、天津海运(股票代码:600751)、华锦股份(股票代码:000059)、双塔食品(股票代码:002481)、中珠控股(股票代码:600568)、亿晶光电(股票代码:600537)外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除持有天目药业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持有天目药业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星湖科技(股票代码:600866)14.72%合计9500万股的股份,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由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86名投资者共同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其中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宋晓明;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受益人是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宋晓明先生。宋晓明先生是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天目药业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可参考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信息披露义务人2可在复核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未存在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明显不合理投资行为后,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2对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与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天目药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为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对天目药业股东权利的行使,本着审慎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三方就长城汇理1号及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事宜达成一致行动,三方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事项时,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若在表决时出现意见不一致,在财通基金及融通资本复核未存在违规、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及明显不合理投资行为后,则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意见为准。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股份,其目的是进行股权投资,力争发挥股东作用,通过有效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从而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天目药业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天目药业权益的具体安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2015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499,555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比例为6.1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管理的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8,540,005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比例为7.01%,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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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637,943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比例为2.9873%,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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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管理的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天目药业股份12,177,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1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9日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奚星华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9日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晓明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9日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天目药业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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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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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奚星华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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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晓明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9日
天目药业/上市公司 | 指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为 |
长城汇理1号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 |
长城汇理并购1号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 阮琪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亿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10000000105579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43381-2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经营期限 | 2011年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
税务登记证号 | 310109577433812 |
股东情况 |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
邮政编码 | 200120 |
联系电话 | 021-68886666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
法定代表人 | 奚星华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440301107334024 |
组织机构代码 | 06929669-8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
主要经营范围 | 于2013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成立日期 | 2013年5月22日 |
税务登记证号 | 440300069296698 |
股东情况 | 北京银都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5%;
北京八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5%;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 |
邮政编码 | 518053 |
联系电话 | 0755-26947585 |
公司名称 | 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
法定代表人 | 宋晓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50.4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440301107310209 |
组织机构代码 | 06925977-4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及投资兴办实业 |
经营期限 | 永续经营 |
税务登记证号 | 440300069259774 |
主要股东情况 | 宋晓明,持股比例为64.738%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
邮政编码 | 518000 |
联系电话 | 0755-83910118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阮琪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杭州 | 否 | 否 |
刘未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否 |
骆旭升 | 男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否 | 否 |
吴梦根 | 男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否 | 是 |
朱颖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是 |
姚先国 | 男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否 | 否 |
朱洪超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否 |
黄惠 | 女 | 督察长 | 中国 | 上海 | 否 | 否 |
王家俊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否 |
杨铁军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否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奚星华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深圳 | 否 | 无 |
张萍 | 女 | 董事 | 中国 | 深圳 | 否 | 无 |
王利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无 |
邓智慧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无 |
张虹海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有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宋晓明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深圳 | 否 | 否 |
庞晓莉 | 女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中国 | 深圳 | 否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7,499,555 | 6.16% | 8,540,005 | 7.01%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3,637,943 | 2.9873% | 3,637,943 | 2.9873%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苕溪南路78号 |
股票简称 | 天目药业 | 股票代码 | 600671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注册地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7,499,555股 持股比例: 6.1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拥有权益的变动股份数量及变动后比例 |
变动后数量: 8,540,005股 变动后比例: 7.01%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苕溪南路78号 |
股票简称 | 天目药业 | 股票代码 | 600671 |
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注册地 |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长城汇理并购1号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3,637,943股 持股比例2.9873%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长城汇理并购1号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后比例 |
变动数量: 0 变动比例:0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长城汇理并购1号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长城汇理并购1号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苕溪南路78号 |
股票简称 | 天目药业 | 股票代码 | 600671 |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 | 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注册地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3拥有权益的变动股份数量及变动后比例 |
变动后数量: 0股 变动后比例: 0%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