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0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1月20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表决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40%,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2013年公司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63.24%,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0.43%,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其他条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马原(持有股权激励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股)、张磊(持有股权激励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9,840股)、夏佩(持有股权激励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马原、张磊、夏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数量为150,240股,张磊、夏佩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175元/股,预留股份激励对象马原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425元/股。
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郭万军(持有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000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郭万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10000股,回购价格为5.9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160,240股。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因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将发生变动。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300,460,351元变更为300,300,111元,公司总股本将从300,460,351股变更为300,300,111股。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460,351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460,351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300,111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300,111元。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00,460,35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00,300,11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其中授权事项第4条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第7条“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王恒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王恒波先生简历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个人简历
王恒波,男,1981年1月23日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
2004年8月-2007年3月,在深圳创维显示技术有公司公司任职。
2007年4月-2008年3月,在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任产品经理。
2008年4月至今,在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工程师、总经办秘书、经营管理部副经理。
王恒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8,8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市场禁入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0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23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6位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2、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将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原、张磊、夏佩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50,240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所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张磊、夏佩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175元/股,马原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425元/股,郭万军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5.9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原、张磊、夏佩、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郭万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5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马原、张磊、夏佩、郭万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经2013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
10、2014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800股。
11、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
12、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前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对公司回购原激励对象李宏、王必璠、张隆凯、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的股份进行调整,由原回购数量169,650股调整为271,440股。
13、201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高九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25,200股。
1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唐亮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6,800股。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资金来源
(一)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7日。
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29日。
(二)回购数量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马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张磊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9,840股,夏佩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股,以上三人合计回购注销股份150,240股。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160,240股。
(三)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张磊、夏佩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175元/股,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马原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425元/股。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郭万军回购价格为5.97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共计392,772.0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回购注销)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1,506,468 | 53.75% | | 161,346,228 | 53.78%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10,200,948 | 3.40 | -160,240 | 10,040,708 | 3.35% |
高管锁定 | 151,305,520 | 50.36 | | 151,305,520 | 50.38%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8,953,883 | 46.25 | | 138,953,883 | 46.27% |
人民币普通股 | 138,953,883 | 46.25 | | 138,953,883 | 46.27% |
三、股份总数 | 300,460,351 | 100.00 | -160,240 | 300,300,111 | 100.00%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办理上述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办理上述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原、张磊、夏佩、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马原、张磊、夏佩、郭万军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60,24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张磊、夏佩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175元/股,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激励对象马原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425元/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郭万军回购价格为5.9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实意见
公司将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原、张磊、夏佩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50,240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所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张磊、夏佩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175元/股,马原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2.425元/股,郭万军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5.9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八、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出具的法律意见:捷顺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1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经2013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
10、2014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800股。
11、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
12、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前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对公司回购原激励对象李宏、王必璠、张隆凯、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的股份进行调整,由原回购数量169,650股调整为271,440股。
13、201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高九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25,200股。
1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唐亮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6,800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2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3 | 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 公司2013年扣非后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63.24%,满足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40%的条件;
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0.43%,2013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为9.8%,满足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的条件。 |
4 | 个人业绩条件: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 2013年度,1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6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据此可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期解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1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二个解锁期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限股份类别: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限;
2、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限制出售股份总数量400,5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333%,本次解锁数量为171,6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71%;本次解限后仍有限售股份数量:228,864 股。
3、解锁的限售股份拟定上市日期:2015年2月4日。
4、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名。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经2013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
10、2014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800股。
11、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
12、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前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对公司回购原激励对象李宏、王必璠、张隆凯、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的股份进行调整,由原回购数量169,650股调整为271,440股。
13、201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高九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25,200股。
1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唐亮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6,800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2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3 | 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 公司2013年扣非后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63.24%,满足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40%的条件;
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0.43%,2013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为9.8%,满足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的条件。 |
4 | 个人业绩条件: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 2013年度,1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2月4日。
2、本次解锁数量为171,6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71%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所持股份 | 本次可解限数量 | 本次解限后仍有限售股份数量 |
1 | 陈毅林 |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 168,000 | 72,000 | 96,000 |
2 | 郭伟 | 全资子公司系统设计师 | 21,840 | 9,360 | 12,480 |
3 | 刘淦潮 | 全资子公司系统设计师 | 21,840 | 9,360 | 12,480 |
4 | 徐云辉 | 全资子公司开发工程师 | 21,840 | 9,360 | 12,480 |
5 | 邬杰 | 全资子公司开发工程师 | 16,800 | 7,200 | 9,600 |
6 | 张钦辉 | 技术一部工程师 | 6,720 | 2,880 | 3,840 |
7 | 唐景权 | 技术二部软件工程师 | 16,800 | 7,200 | 9,600 |
8 | 石木生 | 技术四部高级软件工程师 | 16,800 | 7,200 | 9,600 |
9 | 文华 | 技术四部软件工程师 | 672 | 288 | 384 |
10 | 韦丽琼 | 技术五部软件工程师 | 16,800 | 7,200 | 9,600 |
11 | 乐江波 | 预研室电子工程师 | 16,800 | 7,200 | 9,600 |
12 | 杨利华 | 预研室软件工程师 | 16,800 | 7,200 | 9,600 |
13 | 黎明 | 预研室软件工程师 | 16,800 | 7,200 | 9,600 |
14 | 陈斌 | 产品市场部品牌管理产品经理 | 8,400 | 3,600 | 4,800 |
15 | 梅腊林 | 财务部分公司专员 | 25,200 | 10,800 | 14,400 |
16 | 龙双玲 | 财务部销售组主管 | 8,400 | 3,600 | 4,800 |
| 合计 | | 400,512 | 171,648 | 228,864 |
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1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6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据此可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期解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1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召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同意聘任王恒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董事会秘书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于2015年1月3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个人简历如下:
王恒波,男,1981年1月23日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
2004年8月-2007年3月,在深圳创维显示技术有公司公司任职。
2007年4月-2008年3月,在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任产品经理。
2008年4月至今,在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工程师、总经办秘书、经营管理部副经理。
王恒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8,8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市场禁入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王恒波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755-83112288-8958
传真:0755-83112306
电子信箱:whb@jieshun.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7号捷顺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