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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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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5-00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相关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9)佛中法执字第236号、(2010)佛中法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上述2个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上述案件外,本公司还有1个案件(佛山中院(2009)佛中法执字第852号)尚未收到执行裁定书。

 二、佛山中院格林柯尔系案件的基本情况

 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186、181、182、185、14、154、184、180、13、93、94、10、1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06、318、319、466、439、471、441、440、190、191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38、172、116、171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判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胜诉,相关案件诉讼金额6.38亿元。根据佛山中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853号,(2009)佛中法执字第113、114、115、235、236、237、238、259、502、852、995、996号,(2010)佛中法执字第3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相关案件已恢复执行。2013年8月27日,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收到佛山中院案件执行款31067.54万元。2013年12月23日,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收到佛山中院的(2008)佛中法执字第853号、(2009)佛中法执字第113、114、115、237、238、259、502、995、996号执行裁定书,2014年6月24日,本公司收到佛山中院的(2009)佛中法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上述11个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7月和11月,本公司分别收到佛山中院支付的格林柯尔系案件执行款约300万元和约900.70万元。

 案件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2008年4月3日、2008年6月3日、2008年6月24日、2008年10月23日、2009年1月10日和2008年7月4日、2008年8月19日、2009年1月22日、2009年7月9日、2009年9月18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30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案件涉及的账面应收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处理,不影响本公司前期对格林柯尔系案件作出的坏账估计,也不影响本公司当期损益。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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