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07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7日—1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月28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309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周志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6,568,85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5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0,143,94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6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424,9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91%。

 (四)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167,3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13%。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6,568,85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167,3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鲁晓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0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通知,美欣达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447.5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3%。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间任意30天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美欣达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4、美欣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以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股份。该承诺已于2010年12月11日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美欣达没有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

 5、本次减持后,美欣达持股比例为4.99%,不属于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备查文件

 1、美欣达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美欣达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