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14]1198号《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内的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36,363,636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6.8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79,217,445.11 元。
截至2014年12月4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653 号《验资报告》),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肇庆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情况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更高的存储收益,结合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公司将在中信银行肇庆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496010182600024939中存储的全部募集资金322,302,449.13元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可将上述募集资金定期存单提前支取,故存单约定为三年,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公司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肇庆分行、保荐机构湘财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存款的募集资金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等要素详见附表。
(二)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湘财证券。
(三)公司承诺不得将上述存单质押。
(四)公司需使用募集资金时,可提前支取上述存单,每张定期存单可提前支取一次。如再次支取该张存单时,存单剩余资金的本息将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以活期计息方式存放。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与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明细表(中信银行肇庆分行)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О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明细表
(中信银行肇庆分行)
单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