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0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2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1月27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甲晶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13家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130.96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13家下属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59.56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元,期限一年。公司为13家下属公司的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情况全文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银行取得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宋甲晶先生、贾祎晶先生、王茂凯先生、陆朝昌先生回避表决)。
三、《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刘永泽先生、戴大双女士、李秉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补独立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2月13日下午14:00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8日
附:刘永泽先生、戴大双女士、李秉祥先生简历
刘永泽先生,195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会计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戴大双女士,195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大连市妇联副主席,大连理工大学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大连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理工大学项目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双法)项目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大连市项目管理研究会会长,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秉祥先生,195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经济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东北财经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0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1月2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1月27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学法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0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银行授信要求,公司需为13家下属子公司申请的59.96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协议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均系公司下属子公司,具体情况为:
■
*注:财务数据为截至2014年9月30日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13家下属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的常规融资业务,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下属13家公司在各合作银行申请59.96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被担保方是公司的下属13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进行此项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为下属子公司实际提供47.5亿元人民币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本次担保议案所通过的担保额度待上述银行授信担保到期后启用,届时累计担保总额为59.96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元,约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65.21亿元的92.43%。
公司发生的担保行为均为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本次担保及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08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拟通过银行取得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
2.因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5年1月27日,《关于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注册名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甲晶
注册资本:220,300万元
注册号:2102000000096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公司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工模具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机电设备零件及制造、协作加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仓储、劳务及人员培训;商业贸易;出口业务;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租赁及技术开发、咨询;计算机应用;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特业部分限下属企业在许可范围内)。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截至2014年9月30日,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079,318.63万元,净资产为812,270.64万元,净利润为1,882.54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不超过2亿元的货币资金。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双方约定上述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拟通过银行取得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2.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自身需求以合理利率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该项利息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较小。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上述交易外,公司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基于自身需求以合理利率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符合其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2.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09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2015年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15:00至2015年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9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2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刘永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戴大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李秉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独立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 年1 月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中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2月10日9时至15时。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04
2.投票简称:重工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2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重工投票”的“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通过填写“委托价格”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委托价格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1,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表1 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委托价格”对应关系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表2 表决意见与“委托数量”对应关系一览表
■
对于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议案2采用累计投票制,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投给某位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2月12日15:00--2015年2月13日15:00。
2.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取得服务密码: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激活服务密码。买入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分别为:
■
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买入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分别为:
■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进行互联网投票: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拟为半天,拟出席会议者请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3.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联系电话:0411-86852802
联系传真:0411-86852222
联 系 人:卫旭峰、白士卿
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8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我单位(个人)出席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指示:
■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戴大双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秉祥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永泽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