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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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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国投新集 编号:2015-005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第三大股东国华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国华能源”)通知获悉,国华能源于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26日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票129,513,13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95%。持股比例由13.86%降至8.86%。

 本次减持后,国华能源仍持有国投新集229,450,914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8.86%,仍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不涉及其他与此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国投新集

 股票代码:6019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甲20号7号楼3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5 年1月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甲20号7号楼301

 3、法定代表人:刘颖

 4、注册资本:人民币 4888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003556587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00018689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钢材、水泥、木材的开发、运输、销售:信息、生物、电子、环保节能、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实业项目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受托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9、经营期限:1995年 12月27 日至(长期)

 10、税务登记号码: 110102100018689

 11、股东: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72.25%

 股东: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5 %

 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8.5 %

 股东:北京国华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4.25 %

 1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6

 13、联系电话:010--8832137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持股变动后,仍持有国投新集229,450,914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国投新集总股本的8.86%。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国投新集的股份。同时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投新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本次股份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 358,964,045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3.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26日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国投新集股票129,513,13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

 1、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投新集股票129,513,131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

 截至 2015年1月26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国投新集229,450,914 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国投新集总股本的8.86%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国投新集股份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国投新集股票26,875,45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情况。

 二、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国华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国华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件。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5年 1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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